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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并写入宪法,以便促进其保障和实施。建国初期,在我国1954年的《宪法》中也有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但此后的《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户籍制度的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则开始对迁徙自由进行限制。我国的1975宪法、1978宪法以及现行的1982宪法都没有对迁徙自由进行规定。这就使得迁徙自由这项关系公民人身自由的基本人权难以得到根本保障和有效实现。
关键词迁徙自由 户籍制度 人权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59-02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制度必须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然而作为基本人权的迁徙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却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已经出现了劳动力资源的大规模迁徙,可以说人口迁徙已成为现代化建设的引擎,但是由于户籍制度对迁徙自由的限制,使迁徙自由在我国很难得到良好实施。同时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又密切关系到广大劳动力资源(尤其是农民工及其家庭)的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问题的解决,因此可以说迁徙自由与户籍制度的改革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所以说,我国的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特点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制度,涉及公民的多项基本权利,其对于户口迁移的限制则涉及公民的迁徙自由、公民的劳动权、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公民的平等权。1958年1月颁行的《户口登记条例》确定了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受当时历史、政治以及经济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户籍登记制度中存在着大量沿袭历史传统的限制迁徙自由的内容,其主要表现为: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首先,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采取的是以户为单位的户口登记制度。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这在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户口登记实际上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在户口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户口的登记办理。因此,除了极个别的单身个人家庭和因为集体宿舍而办理的集体户口的情况之外,我国公民是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在户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注册的。所以,我国以户为单位的户籍制度就使得在一个户口单位中家长权利的增大。因为用来证明身份关系的的户口簿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