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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价值发生 人性基础(1)(2)

2017-08-28 05:37
导读:只有把握住人的本质,才能深刻理解人性。在马克思的德文原著中,人性是一种直接性的范畴,它与人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而人的本质则是间接性的范畴

只有把握住人的本质,才能深刻理解人性。在马克思的德文原著中,人性是一种直接性的范畴,它与人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而人的本质则是间接性的范畴,属于反思的概念。尽管二者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人的规定性”,但人的本质是一种内部联系,具有内在性;也是人的根本性质或本质属性,具有稳定性。在马克思那里对人的本质有不同的表述,最具代表性的有:1.“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这便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而造成这一区别的还是劳动。”[3](P517)2.“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我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我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2](P96)3.“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我们认为,这三段有代表性的表述正好提示了人的本质的三个层级:劳动——自由自觉的活动——社会关系的总和,前者比后者深刻,前者决定后者,后者是前者的表现。
与人性和本质相联系的,是人的主体性(Subjectivity of the human),从严格意义上说,主体性是在主客体关系中相对于客体而言的,是人作为活动主体区别于活动客体的我,即人作为活动主体在对客体的作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动性、(包括主体对于主客体关系的自觉性,主体的选择性和主体的创造性)、自主性和自为性(又叫“为自性”——为主体性),人的主体性的综合与直接体现就是人的需要。人的需要是人对其自下而上、享受和发展的客观条件的依赖和需求,它反映的是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贫乏状态,可以理解为人反应现实的一种形式,积极行动的内在动因。人的需要是和人的本性联系在一起的。“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马克思把人的需要划分为人的肉体存在的需要与人的社会存在的需要,自然需要、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人的劳动需要与社会关系的需要,人的个体需要与社会共同需要,人的自下而上的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我们认为,从内容上看,人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精神文化需要和政治需要。从层次或发展阶段看,人的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从需要的维度看,人的需要包括利益、自由、主张的需要。从需要拓展看,个体的需要有个体的主体间性,个体与个体在交往中发生作用形成群体的需要;又因为有群体的主体间性,群体与群体在交往中发生作用形成社会的需要。在需要的基础上必然形成意志。从逻辑上讲,最开始是个人意志,由于人有共同的人性,有共同的基本利益、自由、主张的需要,在主体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形成多数人相同的意志,进一步形成社会的意志。人的意志的表现形式,先是采取伦理的形式,接着是社会规则的形式(包括社会行业的和社会共同体的规则),最后是法律的形式。人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实现,必须要有一个前提,即人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国家认可民意),开始是普通法的表现形式,以后又上升为根本法的表现形式。因此,可以说,宪法是人性的最高层次的规制性表现,宪法学也是一种人学。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从公民权利看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
公民作为自然人,作为不断创造自己的理想世界而实现自由的动物,必然有永无止境的属人性需要。而人的需要的对象又是作为不依赖于人的对象而存在于人之外,有其自身的规定性和规律,通常不会现成地满足人的需要。于是对人来说便有了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应有世界”与“既有世界”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人必须不断地去进行自由自觉的活动即人化活动。在人化活动过程中,人的需要不断发展。其高级发展形式就是基本权利的需要和宪政 、法治的需要。这种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如哲学的、伦理的、政治的、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需要的法律表现形式的高级阶段就是宪法。人们按照自己的基本权利、法治、宪政的需要创设宪法规范的过程,即把自己的立宪意志转为人民立宪意志和国家立宪意志的过程,就是宪法发生过程,也就是宪法价值的发生过程。人性的直接表征即是人的利益、自由、主张的需要,这种需要主要在如下三个方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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