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法案例看刑事诉讼中的合理理由(2)
2017-09-03 06:25
导读:当案子进入审判程序,辩方律师提出,警察雷明对威廉姆斯说的一番话,实际上是审讯,之前他没有给威廉姆斯宣读“米兰达警告”,因此审讯是违法的,
当案子进入审判程序,辩方律师提出,警察雷明对威廉姆斯说的一番话,实际上是审讯,之前他没有给威廉姆斯宣读“米兰达警告”,因此审讯是违法的,警察不能就押解途中所发生的事情作证。联邦法官则认为警察雷明的那一番话无疑是在故意引出威廉姆斯的供认,并且是精心策划的,这比直接审讯更有效。因此构成审讯,控方的证据非法。辩方的“合理理由”被法官采纳。
案例二:
一天清晨4点半左右,巡警逮捕了一个叫任尼斯的人。任尼斯涉嫌抢劫了一位出租车司机并开枪把他打死。在逮捕现场,巡警给任尼斯念了米兰达警告,任尼斯表示要同律师谈话。这以后,警察把他押上警车开往警察局。途中,两位警察进行对话,对话的焦点是那支没有找到的杀人手枪。一名警察对另外一名警察说,杀人现场是个残疾儿童学校,孩子们常在那里活动,如果他们有人找到那支枪,真不知会发生什么事情。另一名警察也附合着说,我们应该继续找那支枪,以免伤了孩子。这时任尼斯打断了他俩的对话,说他可以告诉枪在什么地方。于是警察又把车开回犯罪现场,又一次给任尼斯念了米兰达警告。任尼斯说他知道自己的权利,只是为了不让孩子们受到伤害。然后在一块空地的一块石头下面把枪找了出来。
任尼斯被以谋杀罪起诉,他在车上所说的话和引导警察找枪的过程被允许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辩方提出,任尼斯在违反米兰达警告的情况下受到审讯,他在车上说的话以及找枪的过程应当排除出司法程序。法官却认为本案的“合理理由”是:在本案中,谈话只是在两个警察之间进行的,任尼斯并不是谈话的对象,他也没有被邀请加入谈话。因此,他是自愿的。警车上的那段话不算审讯。法官认为辩方的意见没有合理理由,因此不予采纳。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事实”并不能决定审判的结果。而具有“合理理由”的证据或者说事实只有被允许作为证据而进入审判程序才能成为事实,才能被作为审判的依据。否则,千真万确的事实,也不能被作为审判的依据。执行程序的严格性,不惜因程序上的错误而推翻事实上完全正当的判决。以上两个案例,在本质上实在没有太大区别,警察发话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引出被捕者供认。两个相似的案例,因诉讼的“合理理由”不同,其结果也不同。在我国,事实就是事实,警察的错误同事实是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