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法案例看刑事诉讼中的合理理由
2017-09-03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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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通过在法庭上的对抗以及相互
在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通过在法庭上的对抗以及相互弹劾证据,充分展示双方的“合理理由”,使案件“证明至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最后由法官权衡、取舍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并对案件作出裁决。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对“合理理由”的要求尤为重要。
一、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合理理由”
众所周知,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每年联邦法院发布的案例,确定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法官裁判的“合理理由”,逐步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逮捕的“合理根据”(ProbableCause)。美国警察的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有证逮捕是警察通过举报人报案后,进行观察采访,认为有“合理根据”相信某人确有犯罪,他便可以根据所得的情况写一分报告,递交法官,法官审查后,认为“合理根据”存在,便可签署逮捕令,警察即可对某人进行逮捕。而无证逮捕是一种例外,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不立即逮捕,嫌疑犯可能逃走,或永远失去犯罪证据。即使这样,无证逮捕同有证逮捕一样,都必须有“合理理由”。否则逮捕为非法,而由此获得的一切证据不得进入司法程序。
那么什么是“合理根据”,这个逮捕的合理理由的含义是什么?一般来说,就是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处在那样一种特殊场合,以公正而不带偏见的态度把一切现有的信息考虑在内,如果认为这个人可能犯了罪,那么就可以逮捕这个人。由此可见,这是一个“客观”的标准,在某种情况下,又是一个“主观”标准。说到底,这个最终的标准是法官或大陪审团认为“合理根据”是否是逮捕的“合理理由”,如果是,则逮捕成立,否则,逮捕即为非法。
2.搜查的“开放视野”(OpenView),是美国警察的搜查是否合法的“合理理由”。所谓开放视野,就是在大庭广众面前,人人都可以看到,如在飞机场候机大厅遗下一个包,人人都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就可以捡起来看看,这样做并不算搜查,但要打开来,警察必须有某种理由。如根据经验,怀疑里面有毒品等,而且一般要等到取得搜查证方能打开。比如警察在停车场的一排汽车走过,透过玻璃发现里面有偷窃的赃物,从而将车主逮捕,算不算非法搜查?回答是不算,因为从车旁走过的人都可以看到汽车内的赃物。具有“开放视野”的合理理由,也就是说,车主并没有期待某种隐私权。因此,这种观察所获的赃物可以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3.法官在对案件裁决时要考虑的合理理由-“证明至超越合理怀疑”(Provebeyondreasonabledoubt)。它是美国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证据的一条基本原则。它的确切含义
法学家众说纷纭,其大体意思为:检察官拿出的证据,如果仅仅证明被告人“可能”是作案人,那是不够的,仅仅证明“很可能是”,也是不够的,甚至证据是“清楚而令人信服”还不够。检察官的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也就是说,在听完检察官的证据,并把被告人的反驳证据考虑在内,如果你觉得自己对被告人就是罪犯这一点还有“合理的怀疑”,那么被告人就不能被判有罪,应当无罪释放。那么,什么是“合理怀疑”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法学家的任何解释都不够确切,最终由陪审团来作评判。虽然人们并不确切知道“合理怀疑”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但人人都知道它是一种程度很高的证明标准,而使用这个标准的目的,又是让作判决的人更加慎重,不能盲目的作出判决,以免造成冤案,从而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因此,它也是法官和陪审团对控辩双方“合理理由”的一种理性思考。
另外,还有“米兰达警告”②、“特里暂留拍身”③等,都是法官判例中的“合理理由”被确定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二、相似的案例,不同的“合理理由”
案例一:
10岁小女孩帕米拉随父母在德茂恩市看摔跤比赛时,一个人上厕所之后,再也没有回来。报案后警察即展开调查,发现一个叫威廉姆斯的人有嫌疑,有人曾见他在体育馆外将一捆东西装进一辆汽车。两天后,另外一个警察局来电话说,威廉姆斯已向他们自首,叫德茂恩市办案警察将嫌疑人押回。当时法庭已经为威廉姆斯指定了辩护律师,该律师同前去押解的两名警察商定,途中不能对威廉姆斯做任何审讯。其中一名押解的警察叫雷明,在返回德茂恩市的途中,警察雷明在车上发表了一篇被后人成为“基督徒丧礼的演说”。他把威廉姆斯称为“牧师大人”,说“我希望你观察一下天气,天在下雨,不久将下雪。等雪一下来,连你也找不到孩子埋在什么地方了。你何不现在就领我们到埋孩子的地方把他挖出来,她的父母也好用基督教的丧礼把她埋了。可怜的孩子,就这样在圣诞之夜被人杀害了。”雷明还故意说(目的明显是为了避开米兰达警告)“我并不要你回答我,你只要好好想想就行了”就这样,在听了这场演说后,威廉姆斯就带领警察找到了孩子的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