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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着眼于“挽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严格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对于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持不捕、不诉,为下一步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着眼于“帮教”,坚持做到“寓教于审”、“寓教于诉”。不论是批捕还是起诉部门,均要求讲究办案实效,注重案中“帮教”,把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从受理案件开始,办案人员即应牢固树立“帮教”意识,在认真审查阅卷、详细讯问未成年犯的基础上,坚持做到“三见面”,即与被害人见面、与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与学校老师或住地相关人员见面,以确保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查清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动机、家庭背景及社会背景等相关情况,从而为挽救、感化、帮教未成年犯打下基础。在讯问未成年犯时,办案人员应注重加强与未成年犯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通过沟通,掌握他们的心理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对于那些具有紧张忧郁、懊丧悔恨心理的未成年犯,要如同家长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那样,亲切、和蔼地予以启发和鼓励,帮助他们认识犯罪原因,克服犯罪后的挫折、自卑心理,树立其重新作人的信心。对于那些社会恶习较深具有侥幸心理和抵触情绪的未成年犯,要以法制教育为中心,进行耐心细致地教育开导,促使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家人带来的痛苦,帮助他们认罪服法,走悔过自新之路。起诉部门还应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利用出庭支持公诉的机会,与合议庭、监护人一起分工协作,对未成年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共同开展“帮教”工作,使法庭成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最好阵地。此外,应建立典型案件案后定期回访考察制度,把“帮教”工作延伸到案件审结后。一是对于案后在校学生,在回访中要积极协同各方处理好其复学、升学问题,及时与其家长、学校领导和老师进行协调沟通,促使其重回课堂,继续学业。二是对于社会恶习较深、思想状况不稳定的案后未成年犯,通过建立专门的回访考察联系卡,与其监护人、住地派出所及村委会或居委会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并针对性地协同各方做好“帮教”工作,预防其重新犯罪。三是对于家庭残缺或家境困难的案后未成年犯,将其确定为“一帮一”服务对象,尽力帮助其解决生活、工作中的燃眉之急,避免其因家庭因素的影响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强化监所监督,切实维护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监所检察部门应以维护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己任,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力戒侵害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情况发生。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看守所收押活动的监督,严把“进门关”。严格按照收押未成年犯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工作制度,通过认真审查有关法律文书、建立健全收监台帐以及对收押后法定24小时内首次讯问情况实施监督等措施,对看守所收押活动实行严密的全程跟踪监控,发现违法苗头及时予以纠正,从源头上力避违法收押未成年人情况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