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权”与中国民法典之编纂(1)(4)
2017-09-04 01:32
导读:现代“中国法系”国家,开始注重源自“普通法系”自由心证制度在司法体制中的作用,企望一种“实质正义”的理想的实现和法律伦理精神的张扬。[19]与此
现代“中国法系”国家,开始注重源自“普通法系”自由心证制度在司法体制中的作用,企望一种“实质正义”的理想的实现和法律伦理精神的张扬。[19]与此同时,英美法系则开始注重法律形式的现代价值,在立法改革运动中也出现了许多值得肯定的成文法。然而,西方法治的历史进程表明,他们追求法律伦理主义的努力尚无法动摇由“中国民法文化”确立的法律形式主义这一坚强的法律体制;即使在社会理性思辨能力和法官权威比较突出的当代美国,法官造法式民法文化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实质正义”这一人类理想。
按照黑格尔法
哲学的“扬弃”概念,如果我们抛弃传统法律伦理主义的宗法基石、君权至上、人治主义等糟粕,汲取其注重道德规则法律渗透、伸张个人信念伦理、强调个人社会责任、重视风俗礼仪等精华,并将其贯彻于民法制度的创制中,必然有益于法律伦理主义精神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展现,并由此体现中国民法的民族性品格。
民法典对“法律伦理主义”精神的汲取,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通过法律规范吸收习惯规则这一“习惯成文法”模式,使优良的伦理道德规范获得国家法律的强力支撑。如在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债权法的“无因管理”等法律制度中,将传统的伦理道德为核心的习惯贯彻其中,使伦理道德法律化,实现“以德入律”的法律伦理主义的独特品格,以保证优良道德规则在社会成员的精神乃至行为领域产生广泛的渗透力。二是可以通过国家认可习惯的“习惯法”模式,对体现伦理精神的优良习惯,予以法律认同,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善良的伦理精神,裁判案件,从而实现“法德相融”等单纯的成文法规则所不可能达到的目标。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龚廷泰 眭鸿明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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