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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美国幅员广阔,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自20世纪以来,美国就开始着手对历年发生的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进行记录和汇总,编辑出版了《破坏性地震目录》等灾害目录。美国的灾害管理着重对破坏性自然灾害进行考察和研究且不局限于自然科学及工程学的领域,还对自然灾害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给予了专门的分析,其中包括了次生环境灾害以及灾后的社会管理和法律应对机制。本文将首先简述美国灾害立法的发展,其后重点介绍灾害管理体系及保障机制。
关键词:次生环境灾害;灾害管理;防灾型社区
一、灾后快速反应、以救灾实践推动立法发展
灾害的发生必然对人类社会产生巨大危害,美国法学界普遍认为灾害是社会问题,管理灾害可以依靠社会法学方法,用法律对灾害问题进行调整。美国对于破坏性地震发生之后的传统做法是,自地震发生起1年之内出台相应的法规议案,这些法规议案有可能进一步形成法律。这样的例子有:1906年旧金山地震后,加利福尼亚州议会起草了一个加州地震管理法案,由于不成熟未获通过,而作为加州政府公共管理提案获得通过。1971年圣费尔南多地震后,联邦政府出台生命线基础设施抗震计划议案。1983年柯林加地震和1987年惠蒂尔地震后,联邦政府于1988年修订出台灾害减轻和应急救济法。1994年加州北岭地震后,联邦政府出台了地震安全行政令12941号,制定了国家减灾战略,并在1996年出台了美国国家地震损失减轻计划修订案。 ①20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行政法学研究飞速发展,灾害管理也被列入了行政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的研究范围之中。制定良好的行政程序,从而防止任意的灾害管理行政决定的产生,保障行政机关办事合理而有效率,成为灾害依法行政管理的主要问题。1958年出版的《行政法论》中提出,对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必须给予有系统的原则解释。行政法学专家与灾害专家以及地震、洪水、飓风灾害的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起草列入政府计划的有关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