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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刑法主要是根据汉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的,对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习俗等无法一一详尽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受刑事制定法的影响有限,传统民族习惯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管理社会、调整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如何解决刑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冲突,如何在宪法权利之间寻求两者的平衡,已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苗族;习俗;法律;冲突
中图分类号:DF0-05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5-0121-03
中国刑法主要是根据汉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所制定的,对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习俗等无法一一详尽考虑。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公民受刑事制定法的影响有限,传统民族习惯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管理社会、调整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并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融化于各民族的思想意识之中,成为民族心理的一部分,影响着少数民族公民的价值判断。在一些特殊领域里,民族习惯法甚至优位于刑事制定法。如何解决刑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冲突,如何在刑事制定法的统一要求与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宪法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已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
历史上,以特殊的法律政令区别性地对待诸边疆民族,乃是中央政府惯常的做法。这种传统一直延续至今。根据现行法律,全国设有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和广西共五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等省还设有多个民族自治州(县)。这些民族自治区域在施行国家统一的法律政令之外,还应依法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变通条例或者补充规定。除此之外,中央政府还在不同时期针对这些地区发布特别的政策和指示,它们对于当地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尤其显著。原则上,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实践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又要照顾所谓民族特点,而这多少意味着存在一个法律上的自由裁量空间。现行刑法尽管从应然上对民族习惯法采取了限制、拒绝的态度,但通过对少数民族地区案例的类型化整理可以看出,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仍然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在定罪和量刑两方面客观地影响和制约着刑事立法、司法和民族刑事政策的制定。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事实上,从一些实际的案例来看,地方司法机构不但明确地意识到了这一点,而且力图在可能的范围之内将其实践原则化和制度化。比如,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写的一份案例材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