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1)(2)
2017-09-10 03:21
导读:2.司法救济。(注:司法授权和司法救济的不同有二:其一,司法授权是同步进行的,而司法救济却是事后进行的。其二,司法授权是必经的步骤,而司法
2.司法救济。(注:司法授权和司法救济的不同有二:其一,司法授权是同步进行的,而司法救济却是事后进行的。其二,司法授权是必经的步骤,而司法救济却未必。)所谓司法救济,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如果对有关强制侦查措施不服,可以向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或司法官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司法警察和原作出强制侦查措施的法官都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强制侦查措施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在英国,遭受羁押者可向羁押警察提出保释请求,如遭拒绝,则可以向治安法院提出请求,治安法院举行听审后作出裁断。如果有关保释的申请不被接受,嫌疑人可以将此程序性问题上诉到高等法院。此外,在侦查阶段遭受不当或非法羁押的嫌疑人,还可以向高等法院王座庭申请人身保护令。该法庭一旦接受申请,就将专门就羁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举行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法庭审理活动,并作出裁决〔6〕(P.290)。在德国,被羁押的人不但可以在任何阶段向法官提出撤销羁押的申请,而且还可以直接向德国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羁押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在意大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预审法官作出的有关羁押等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裁决,有权向该法官所在地的省府驻地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意大利的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由后者作出最后裁决。在法国,嫌疑人对预审法官在正式侦查中所作的裁定不服,有权向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提出上诉,后者经过审查可以撤销预审法官的裁定。在日本,被疑人对法官作出的有关羁押、保释、扣押或者返还扣押物的裁定不服,有提出准抗告的权力。对简易法院法官所作的裁定可以向管辖地方法院,对其他法官作出的裁定可以向该法官所属的法院,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项裁定。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被逮捕的人有权申诉要求就羁押他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而且“审判员依照司法审查结果作出的释放被羁押人的决定,应当立即予以执行”。在此基础上,现行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还增设了司法审查程序。被羁押人所在地的法院审判员,在收到公民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诉申请后3日内,在检察长、辩护人、被羁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下的不公开法庭上,对羁押的合法性和是否有根据进行审查。审判员在听取申诉人对其申诉论证和其他出庭人员意见之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撤销羁押并释放被羁押人的决定和驳回申诉的决定。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3.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所谓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授权的官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以违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的自动排除原则。对于非法搜查、扣押的物证只要与待证事实有关,原则上不予排除,将自由裁量权委与法官。不过英国并不禁食“毒树之果”,对于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延伸出来的其他证据,只要被证明具有可靠的关联性,就可被采信。与英国相比,美国的证据排除规则范围较广泛,在适用上也较严格,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非法收集的物证,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确立了排除规则,并于1961年将该规则适用于各州的刑事诉讼。进入80年代后,联邦最高法院对排除规则的适用设立了“最终或必然的例外”和“善意的例外”两个例外情形,缩小了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不过,法院可以将警察根据非法证据而获得的其他证据予以排除,也就是禁食“毒树之果”。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a规定了对违犯禁令所获得的陈述,即使被指控人同意,也不允许使用的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的物证,德国以权衡原则为标准予以处理,即侵犯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所得的证据应予禁用,但对于重大犯罪,前者应当让步〔7〕(P.265)。意大利198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法院或者法官发现警察或者检察官通过违反禁令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得加以适用。日本宪法第3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19条均规定非法取得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日本虽然受美国法影响,采取排除的态度,但又有所保留,为了追求实体真实,而对这类证据材料的排除设定较为苛刻的限制,只有当“重大违法”时才予以排除〔8〕。俄罗斯于1993年12月12日全民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0条和现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69条也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即“在从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不许利用通过违反联邦法律而获得的证据”。在法国,对于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立法和判例也是持否定态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