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审判预备庭的建构与实践
2017-09-16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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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对于庭前准备工作如何进行,目前尚无具体
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对于庭前准备工作如何进行,目前尚无具体的规范要求,由于以往在开庭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分散,合议庭成员之间的职责不明,使得庭前准备工作流于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第7章关于审理和判决篇章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关于庭前准备工作的规定,我院行政审判庭制定了预备庭程序,以此形式来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全面公开化,以规范庭审前的各项活动。
一、设立预备庭的想法及指导思想
在审判方式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有人提出了“一步到庭”的设想,就是说在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通知被告应诉,进行答辩,在正式公开审判之前不向当事人进行任何询问。经过开庭,当事人有话、有理都直接讲在法庭之上。如此开庭,体现了公开,公平的原则,增强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排除了导演、演戏式的庭审活动。此后,又提出在开庭审判前,法官不得自行接待单方当事人的设想。这些无疑对审判方式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设计了很好的方案,也可能成为庭审方式发展的方向,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建立。发展的历史较短,社会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甚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不甚了解,或有片面理解,加上法官的行政审判经验不足,行政审判的执法环境尚有不尽人意之处,所以,我们认为行政审判“一步到庭”的条件尚不成熟。
公开、公平的审判是我们的原则。我们制定预备庭规范的目的是要提高行政审判的高效与权威。具体说就是在公开审判之前,由主审法官或受主审法官委派的法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明确各自的主体资格、诉讼请求。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与权限。争议焦点,双方交换证据,并向当事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应当补充提供的证据,明确本案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以保障庭审程序的公开。高效,有序和权威性。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没有限定庭审前准备工作的形式,这给法官提供了改革与完善行政审判方式的广阔空间,使我们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可以选择最佳方式实实在在地完成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预备庭的结构及相关的作法
由于以往都是由法官在庭审前分别传唤当事人,在开庭前才告知当事人或书面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了解案情,对方当事人并不了解其中内容。这项工作没有做到公开,没有给当事人一个充分实现其权利的准备时间,因此过去分散式的庭前准备工作缺乏公正、透明,由此而言,预备庭的工作形式是非常必要的。
任何理想的实现要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在现实向理想迈进,传统的审判方式向现代的审判方式过渡的过程中,应当选择更加适应的方式,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庭审前准备阶段,利用预备庭的形式进行公开审判前的准备工作是比较适宜的。根据法律规定,直接面对当事人完成的庭审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核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并对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审查,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并审查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1、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这里既包括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又包括对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首先,在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或者是相关人。也就是说,原告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权利人或义务人。
其次,在对被告主体资格审查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的规定,确定被告主体资格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