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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1)(5)

2017-09-25 01:08
导读:尽管那些机构是可归责的国家机构,首先由国内法决定,但是,《国家责任条款》原则上对这种国内法予以严格限制,该条款第3条规定:“在把一国行为

尽管那些机构是可归责的国家机构,首先由国内法决定,但是,《国家责任条款》原则上对这种国内法予以严格限制,该条款第3条规定:“在把一国行为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时须遵守国际法。这种定性不因国内法把同一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而受到影响。”这不仅指国际不法行为本身的性质由国际法决定(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28) 而且指不能以国内法所规定的不可归责国家机构为由不承担应负的国家责任。为此,《国家责任条款》对可归责的国家机构作了如下延伸规定,包括,但不局限于:(1)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29) 即,不是国内法规定的政府机构,但从事了国际法上可归责国家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因为“这些实体履行着国家机构的政府权力要素,以及处于以前国家公司私人化后仍保留公共或管制职能的实体”,(30) 即便这些实体逾越权限实施了可归责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31)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政府工作中的定位及其思考
加强基层民主法制教育 强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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