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银行有效监管中“结构化早期介入”机制法律(5)
2017-09-27 06:14
导读:(二)结构化之体现——以美国模式为视角 在对银行开启“及时矫正行动”时,美国银行监管当局一般依据银行资本水平的高低有区别地采取不同层次的监管
(二)结构化之体现——以美国模式为视角
在对银行开启“及时矫正行动”时,美国银行监管当局一般依据银行资本水平的高低有区别地采取不同层次的监管措施,发出不同的监管指令。这种层次性的有序具体表现如下:
资本良好与充足型。由于此类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盈利状况较好,资产质量较高,抗风险能力强,因此银行无必要进行资本分配,监管者对之不必采取任何监管措施。
资本不足型。由于此类银行存在一定的风险,因而可要求该类银行采取以下措施:将准备金提高至良好资本或充足资本水平;强化内部管理,必须在45天内提交一份可行的资本恢复计划;在资本恢复之前,必须限制银行总资产之增长;银行支付管理费、分红、派发股息、合并、开设分行和开办新业务必须经有关机构之许可。
资本严重不足型。除采取上述措施外,监管者还可以进行以下作为:要求问题银行出售有表决权的股票,增加资本;指定问题银行与另一家银行合并或被一家持股公司收购;限制对高管人员的红息发放,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不得超过本地区的利率水平;严格限制资产增长或减少总资产;减少或停止对该机构有额外风险之交易,限制与附属机构的内部交易,禁止从代理机构接受存款;重新选举董事会,更换不称职的董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联储同意,禁止通过资本分配来控制银行持股公司;放弃或清理无偿付能力的附属机构,解决本机构所面临的重大风险;及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它适当行动。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黎四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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