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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公正的司法保障(三)——论负面竞选的审(2)

2017-09-28 03:45
导读:二、选举救济概述 1. 选举前的司法救济 在某些情况下,选举前救济可以防止违法行为对选举过程产生任何后果,例如违宪的法律限制可以事前受到审查


二、选举救济概述
1. 选举前的司法救济
在某些情况下,选举前救济可以防止违法行为对选举过程产生任何后果,例如违宪的法律限制可以事前受到审查和撤销;某些选举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纠正,例如法院公开宣布候选人的欺骗性竞选行为;即便是违法行为发生在选举日当天,如果中立的审判机构可以立刻处理有关争议,或许能在选举结束前完全纠正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另外,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也可能要求临时延迟选举,例如911事件中断并延迟了纽约市和整个纽约州的选举。[7] 最后,某些选举可能必须获得事前救济,事后救济往往失去意义。[8]然而,选前救济毕竟是有限的。许多州的立法禁止错误的竞选文宣,且受害人可以提出诽谤诉讼,但是诉讼周期通常超过竞选周期,因为法院未必能及时处理选举争议,许多临时发生的问题也不可能在选举结束前得到解决,因而选举后的救济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各州都认识到尽可能缩短延误的必要性,但是保护选举过程正常运行的重要性为选举后救济所带来的延误和成本提供了理由。

2. 选举后的司法救济
选举后的救济手段有行政申诉和法律诉讼,在此限于讨论后者。[9] 选举诉讼大致分为三类。[10] 绝大多数选举诉讼是针对负责选举的官员,因为他们负责审查选民资格、管理选举流程并清点选票,因而最可能影响选举结果。最通常的情况是他们允许没有资格投票的人参与投票。第二类诉讼是针对胜出的候选人或其竞选团队在其授意下的所作所为,例如贿赂、恐吓或胁迫选民或负责选举的官员等舞弊行为。最后,美国某些州还允许挑战胜选者担任职务的资格。另外,即便竞选班子在候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舞弊,甚至和双方都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舞弊,或者机器在计票过程中出错,也都可以成为挑战选举的事由。 在选举诉讼中,原告一般要求两种类型的法律救济:重新计票和挑战选举结果。重新计票限于机器或手工计票过程发生错误的技术问题,在此不赘述。[11] 如果挑战选举结果成功,那么法院可以授予四种形式的救济:一是宣布选举结果无效,并根据先前选举的结果宣布其它候选人胜选;二是推翻整个选举,并重新举行选举;三是推翻选举结果,并透过非选举的方式任命或由代议机构选择其它人选;四是维持现有选举结果不变,但是缩短当选人的任期。[12] 现在普遍采用前两种救济方式,后两种救济方式并不多见。 选举舞弊的司法救济通常包括宣布无效、重新选举或宣布落败候选人胜选。[13] 但如果新选举会给选民带来显著不便或使职位空缺过长的时间,那么法院就不应判决无效或要求重新选举。且这些救济未必具有威慑作用,因为它们可能给予舞弊者以更隐蔽的舞弊方式进行二次竞选的机会。在财政上,新选举也将给国家和选民带来附加成本。尽管如此,新选举有助于恢复选民对选举过程的信心。如果联邦法院直接宣布落选人胜选,那么就要决定在没有舞弊的情况下谁将胜出。虽然决定胜选者可能很困难,但有些法院并不要求十分精确。[14] 如果发生舞弊的部分选举可以和整体相分离,而该部分选举决定整体结果,那么司法救济可以仅适用于这个部分而非整体。例如在美国总统选举中,如果佛罗里达州的选举结果出现了问题,可以要求该州手工计票;如果该州某选区发生了舞弊,而该选区的选举结果即足以改变整个州的选举结果,那么可以要求该选区进行重新选举。[15] 再如美国某些地区经常发生缺席选票(absentee ballot)的舞弊行为。[16] 由于缺席选票和普通表决过程是可分的,法院有时可以单独审查缺席表决而确定选举结果,从而避免要求全部重选。如果缺席选举严重不公,那么法院可以完全忽略缺席选票,单凭选票箱的投票汇总就决定选举胜负。[17] 在处理挑战选举的争议中,法院必须处理3个问题。首先,原告是否满足了提出挑战的法定条件。其次,是否能够发现救济的依据,也就是选举是否发生了可见的不规范或违法行为。最后,如果证明了不规范或违法行为之存在,它们本身是否就足以宣布选举无效,还是必须证明某种不良后果之存在,例如违规行为对选举结果的影响。虽然几乎所有州的选举法都规定了挑战选举的程序,绝大多数州法没有详细规定救济依据,因而法院可以审查影响选举的几乎任何行为,仅有的限制是诉讼程序和举证规则。[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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