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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一种功能(6)

2017-10-04 02:08
导读:(三)台湾法 同瑞士民法一样,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同样属于德国法系的成员。与瑞士民法相比,台湾地区民法虽然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但实务普遍承认


  (三)台湾法

  同瑞士民法一样,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同样属于德国法系的成员。与瑞士民法相比,台湾地区民法虽然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但实务普遍承认土地登记产生善意取得的绝对效力,而且台湾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简直就是德国民法的翻版,其除了维持原有的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条文之外,又明确增加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即第759条之一第2项规定:“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有无效或撤销之原因而受影响。”[29]

  (四)英国法和美国法

  再次,英国法和美国法也存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迹象。虽然英国法原则上否认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但也有例外,即在土地必须登记的情形,无论买受人所指向的权利是否依据衡平法而移转给他人,只要该权利已记载于登记簿之中,就会产生善意取得的后果。[30]美国法则依据记录系统(recording systems)和其他规则,也肯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31]

  上述立法例的出现,突破了善意取得因为“动产化”而没有“姓氏”的认识,表明善意取得不仅能“姓”动产物权,还可以“姓”不动产物权,表明仅仅对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进行比较法考察,而忽视对不动产物权之规则的分析,是不能直接得出善意取得天然“动产化”结论的;显然,支持“善意取得之动产化”的第三个理由也不能成立。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体化及其限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体化

  当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法中成为不言自明的前提,而不动产登记又有严格法律调控时,善意取得制度应当得到一体化的整合,它不仅能适用于动产物权,也应能适用于不动产物权,这将比“善意取得之动产化”的立场来得更为有力和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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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制度安排目标一样,均是为物权变动交易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取得。而且,它们均采用推定和拟制的法律技术,将“真”视为“假”、将“假”视为“真”,即在存在交易第三人、而且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占有形式的情况下,法律根据权利推定,拟制这些形式所表征的物权具有真实性,这样,就产生了“非真实”物权人被拟制为“真实”物权人,“真实”物权人被拟制为“非真实”物权人的结果。不仅如此,它们对第三人施加了严格的构成要件限制,比如要通过交易行为取得物权、必须善意等,这些构成要件虽然是为实现保护第三人的目标而设置,但客观上也起到了协调第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利益的作用。可以说,其二者具有同样的价值和机制,应该得到一致的法律承认。

  其次,物权变动交易的法律效力应当具有等同性,不能因交易对象的不同而产生区别。物权变动交易依据标的物的形态可分为不动产物权交易和动产物权交易,前者以登记为公示形式,后者以交付为公示形式,这种相异的原因乃是交易对象的物理形态和利用性能存在的不同,这种区别在客观上要求法律采用不同的权利表现形式。但是,这些权利形式的法律效力不能受制于交易对象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会产生同等性质交易产生不同后果的局面,不能同等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比如,据“善意取得之动产化”的理论,同一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信赖,分别购买了房屋和机器设备,而登记权利人和占有人均为无权处分人,则买受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却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这种同等性质的信赖利益产生不同法律后果的情形,显然缺乏足够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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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虽然学者常说,动产取得人应信任占有,有如不动产取得人应信任土地登记簿之登记,[32]但与占有相比,经受严格法律程序形塑的不动产登记更值得信赖。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其表征动产物权的作用是有限和不稳定的,比如,当同一动产出现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并存的多层次占有形态时,作为真实物权人的间接占有人要通过法律关系来实现对动产的支配,而没有占有动产的外观,这就导致直接占有不能反映真实物权,而这种不一致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不动产登记则不因权利人是否对不动产进行物理支配而受影响,占有不动产者如果不是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人,就不能被认定为物权人,而这种记载的法律事实是国家专门机关通过严格法定程序运行的结果,既有国家信誉的支持,又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交易者可以毋庸置疑地对其产生信任感,相信登记权利就是真实权利。可见,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是普适和稳定的,不受不动产占有情况变化的影响,与占有相比,登记可以更准确地反映物权归属情况和变动状况,当然也更值得信赖。既然在信赖占有的基础上可以设定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在信赖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设定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由应更充分。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常鹏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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