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2](10)
2017-10-04 02:08
导读:被告人拉白,男,藏族,42岁,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唐干乡牧民。 该被告人拉白于1981年9月29日将本村少女才让太(14岁)强奸。同德县人民法院审
被告人拉白,男,藏族,42岁,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唐干乡牧民。
该被告人拉白于1981年9月29日将本村少女才让太(14岁)强奸。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拉白拘役6个月。宣判后,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拉白有期徒刑3年。
拉白被判刑后,当地群众反映说:“把拉白判刑,太冤枉了,如果抓个丫头耍一耍,都判刑,在草滩上这样的事太多了。”“这个女的(才让太)是个妖魔”云云。不少人不但不同情被害人,反而使她抬不起头,很难嫁人。(张济民,1993:235-6) [案例六]:
被告人才夫旦,男,藏族,16岁,青海省海南自治州共和县牧民。
该被告人才夫旦于1982年农历正月某夜,在16岁的女牧民尕毛吉帐房内吃了包子后,欲同尕毛吉发生性关系,遭其拒绝。事后,尕毛吉将此事告诉其他牧民,致被告人受人嘲笑,因此心怀不满,意欲报复。同年4月4日,才夫旦放牧时与尕毛吉相遇。尕毛吉向被告人喊“吃包子”,后者觉得受到嘲弄,便向尕毛吉追去。之后,两人发生撕打。其间,被告人用石块猛砸尕毛吉面部、头部和胸部等处,致其当场死亡。
被告人才夫旦被依法逮捕后,被害人的父亲、亲属以及部落群众20余人,联名写信给有关部门,要求释放才夫旦,并按当地习惯以赔命价方式处理此案。信中说:“认识的部落和睦平安的需要,被害人家的愿望以及部落内众人的心愿,郑重声明,请求宽大处理、释放才夫旦”;“经长辈及亲友的开导,认识到今天及后代人之间需要和睦团结,友爱安定……,请求释放才夫旦还家”。同时,经村里老人调解,被告人才夫旦家先后赔偿被害人家牛39头、马3匹。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被告人才夫旦有期徒刑10年。该判决执行后,州、县检察院在调查中了解到,被害人亲属以及当地牧民和基层干部普遍认为,按照风俗习惯处理,赔偿了命价,就消除了矛盾,今后不会世代结冤,因此仍要求释放才夫旦。(张济民,1993:178-80) [案例七]:
被告人闹者,男,26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青珍公社牧民。
被告人闹者于1978年10月16日被生产队派遣看守草山。当日,闹者与另一牧民才秀因牲畜吃草问题发生争执。其间,才秀用木棒击打闹者头部,闹者则以刀刺中才秀左肩及左胸,致其伤重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闹者投案自首。经审理(再审),甘德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闹者有期徒刑3年。
1981年2月25日,闹者获假释出狱。被害人亲属(3人)闻讯后携刀前往县城,见到闹者即持刀追杀,致闹者逃回县公安局看守所,不敢出门。次日,闹者的母亲拿现金100元到被害人家求情,后来又请宗教人士和原部落头人的后裔出面调解,并赔偿“命价”6000元,被害人亲属方才罢休。(张济民,1993:205-6) “案例五”表明,正式法上关于“强奸”的定义与当地人所拥有的规范性知识并不相合,以至人们难以理解和接受依据国家法律所作的处理,甚而归咎于“受害人”及其家人,致使他(她)们受到新的伤害。[30]而在“案例六”和“案例七”当中,我们更是清楚地看到,就在正式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存在着相当不同的正义观,以及相应地,不同的救济办法和维持秩序的机制。我们看到,那里甚至没有“杀人偿命”的观念。[31]人命案照例以传统的“赔命价”方式解决,居间调解的则主要是宗教人士、乡政府、村干部以及当地德高望重的老人。[32]问题是,这套民间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从未获得国家法律的正式认可,这样便出现了针对同一案件同时存在两套不同救济的奇怪局面:国家依法对犯罪的处罚,无论从重还是从轻,均不能令当事人感到满意。除非获得合理的“命价”,受害方往往会寻仇不已。在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原加害人隆巴在刑满(7年)释放后又为原被害人的兄弟项秀所杀,而在后者刑满(12年)释放后,隆巴家族又欲复仇,致其流浪异乡,直到后来该地区活佛出面以宗教形式调解此案之后,项秀一家才得以回到原地居住。(张济民,1993:202-3)更多的情况是,判归判,赔归赔,国家的制裁与民间的赔偿并行不悖。[33]然而,在国家法既不愿放弃管辖权,又不能完全替代民间惯习的情况下,加害人必须接受双重的制裁才可能重新获得平安,这对他(她)们显然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