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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诉讼证明标准的客观真实与一元制(7)

2017-10-06 01:11
导读:⑴这种分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之争;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否一致,即一元制抑或

  ⑴这种分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之争;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否一致,即一元制抑或二元制之争。
  ⑵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准确地讲,在作者的语境中,诉讼证明标准是实体法律要件事实认识的实然结果,即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实然认识结果为法律真实。但遗憾的是,学术界似乎尚未对诉讼证明标准到底是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认识的应然要求还是实然结果进行深入的研究。
  ⑶在《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一书中,肖建华教授开篇即以“回归真实:民事诉讼法的真谛”为题,对当前民事司法实践中淡化发现真实的审判权缺位与失范进行了反思。(参见肖建华.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5.)
  ⑷在我国封建时期,为了保证审判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如规定审判官违背据证定罪的责任、审判官违背直接审理原则的责任和审判官断狱“出”“入”的责任。(参见刘春梅.自由心证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93.)
  ⑸代表性的文献参见:前引[14],毕玉谦书,第125-128页;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223-230;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90;王圣扬.论诉讼证明标准的二元制[J].中国法学,1999(3).等等。
  [1]章恒筑.《要件事实原论——一种民事诉讼思维的展开》,四川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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