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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消费者保护的新工具———软法(3)

2017-10-06 01:47
导读:软法规范的一个重要优势就是其规定了比法院诉讼和仲裁裁决更为快捷、方便的争议解决模式。由于传统立法的滞后和相关程序的繁缛,消费者往往很难通

      软法规范的一个重要优势就是其规定了比法院诉讼和仲裁裁决更为快捷、方便的争议解决模式。由于传统立法的滞后和相关程序的繁缛,消费者往往很难通过传统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软法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恰恰弥补了传统法律的缺陷而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但是现实情况远远没有如此简单。由于软法规范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大多是不公开的,随着软法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大,消费者的投诉和相关的产品及服务所产生的问题也就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一些可能对人们的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问题就通过这样的手段被巧妙地掩盖了。可以说,供应商以局部利益的让予和牺牲获得了对整个市场不利因素的总体控制,消费者的投诉和因此可能引发的相关社会问题受到了供应商无形的操控。这对于维护供应商的权益显然具有无法估量的意义。
      总的来说,供应商制定软法是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而绝非是表面所标榜的那样为了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看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对待软法,以及处理软法和传统法律的关系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软法制定中存在的问题
      软法制定中存在的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难以真正实现消费者利益共享和社会利益平衡。首先,就消费者的利益共享来说,从软法的制定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种软法规范完全是在供应商的单方意志下产生的,其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在某些方面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磨擦和程序而已。第二种软法规范从表面上来看实现了供应商与消费者的平等交流,双方都有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而且相关的规则文本的制定也参考了第三方的意见(法律专家)。但事实上,与市场地位的不平等相对应,消费者在与供应商的谈判中同样处于弱势的地位。由于专业知识、资金条件等的限制,消费者很难在软法制定过程中取得与供应商平等的话语权。其次,就社会利益的平衡来说,传统的立法在制定规则之前,立法机关总是会征询有关的利益各方,由立法机关来决定在这些主体中如何进行利益的平衡。由于政府的中立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各个主体的利益都能得到一定的体现。而在软法的制定中,无利益相关的第三方的缺失使得这种平衡不存在或者显得微乎其微。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三、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软法的执行
      传统法律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15]鉴于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软法规范的特殊性和公职机构的缺失,本文所理解的软法的执行指由相关机构依照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软法规范的行为。由于欧盟消费者保护体系中并没有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专门执行机构,作为软法制定主体的供应商协会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这一角色。软法执行的主要相对方分为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和非会员企业两大类。
      (一)对会员企业的执行
      除由供应商协会或单个供应商制定的格式合同之外,其他形式的软法规范都规定了详细的执行细则。这些细则都规定由协会负责执行软法并有相应的制度保证,为了加强软法对会员企业的执行力,软法规范大多都规定了在供应商违反软法规定情况下的各种惩罚措施,由协会负责实施。由于协会本身就是由供应商企业所组成,这就使得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软法的执行主体和相对方有相当程度的重合。在这种意义上,欧盟消费者领域中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的执行可以说是一种“自执行”,这种方式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的“他执行”方式。行业协会为确保软法顺利执行常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行业协会设有专门的专业质量认证标志的情况下,将对软法的遵守列为获得相关专业认证标志的必要条件。一旦某供应商被行业协会确认违反了由该协会制定的软法规范,该协会会在一定的时间内通知供应商在一定的期限内改正,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其行为,则行业协会会取消供应商的相关专业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二,与相关的销售和服务环节相联系,在供应商违反相关软法规范的情况下限制其商品的销售与服务。这种措施主要存在于制作和销售及服务分别由不同的商业主体完成的情况下。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某个协会或者委员会本身就由制作和销售或服务两个环节的代表组成,以前述英国的广告业标准委员会为例,如果某一广告制作商的行为被委员会确认为违反了相关的软法规范,委员会会建议其在一定的时间内改正,如果制作商拒绝委员会的建议或者对该建议无动于衷,委员会则会通知作为会员的媒体发布者停止发布该广告制作商的相关广告,直到委员会认为制作商的行为符合了软法规范为止。对媒体发布者来说也是一样,在其违反了相关的软法规范并拒绝改正的情况下,委员会会通知广告制作商停止通过该媒体发布广告。这种方式可以说是以协会内不同环节会员的内部制衡来保证软法规范的执行。另一种是行业协会内只有制造商的情况下,协会会将某企业违反相关软法规范的情况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告给主要的销售商。一般情况下,销售商会在接到相关通知的情况下重新考虑该制造商相关产品的销售计划。
      软法的这种“自执行”方式可以说是软法执行的一大特色。其中存在的问题是认定某企业违反相关软法规范的权利被赋予了该行业协会。这就导致了一些在协会内占有重要地位的会员企业实质上违反软法规范的行为可能不会被认定,使得某些企业可能独立于软法规范之外。与传统法律的“他执行”方式相比,这可以说是软法规范在执行阶段的一个弊端。

     (二)对非会员企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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