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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对所有权限制之探微(2)

2017-10-06 02:48
导读:它主要被运用在万民法内,且已经基本将对奴隶的支配排除在外。[9] proprietas的含义是指对自己的物享有排他性支配权,该表达已经具有了被现代法所接受
它主要被运用在万民法内,且已经基本将对奴隶的支配排除在外。[9] “ proprietas”的含义是指对自己的物享有排他性支配权,该表达已经具有了被现代法所接受的所有权的全部含义。
    如果我们对罗马法原始文献进行详尽的考察,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罗马社会有关物、所有权与他物权构成的制度体系内,所有权毫无疑问地被定位在核心地位上。它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从实体到程序相对完整的权利确认与救济体系,其内容主要表现为:(1)主体得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物实施占有;(2)主体得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利用;(3)主体得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从物上获取孳息并享有利益;(4)当主体对物的利益遭到侵害时能够通过诉讼获得救济,这些诉讼包括所有物返还之诉(rei vindicatio)、确定物之诉(actio certae rei)、共同财产分割之诉(actio communi dividundo)、确认役权之诉(ac-do confessoria)、添附材料之诉(actio de tigno iuncto)、抵押之诉(actio hypothecara)、地上物之诉(actio in rem superficiaria)和排放雨水之诉(actio aquae pluviae arecendae)等对物之诉(actio in rem)。
    二、罗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及其表现形态
    翻阅罗马法的原始文献,不难看出自由性是罗马社会所有权的主要特征之一,它渊源于罗马社会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也就是说,由于罗马家庭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导致家父对处于家庭领域内的事务具有绝对的、自由的处分权,该处分权构成了罗马早期社会注重所有权的自由甚至绝对状态的政治基础。与此同时,罗马早期社会是由进行自由生产活动的农民和渔民所组成,他们的经济活动与生产活动表现出充分的自由性,它构成了罗马早期社会注重所有权的自由甚至绝对状态的经济基础。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不过,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罗马法中,有关所有权的规范一方面关注所有权主体可以充分地、排他地对自己的物进行利用与支配,另一方面也强调该利用与支配应当在合法限度内[10。]显然,这是一种法律要对不同利益给予衡平性保护的理念。这一理念在罗马法的原始文献中可以俯首即得,在有关所有权的规则中更是如此。
    在法律规则中努力追求不同利益的衡平保护,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可以说至少来自于罗马人的两个理性认识:
    第一,财产权利人尤其所有权人不得滥用自己财产。《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对此有一个十分经典的归纳性表述:“使任何人不滥用自己的物乃系公共利益之所在(expedit enimrei publicae ne quis re sua male utatur) ” [11]在处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等方面,不得滥用自己财产的观念实际上在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罗马人那里,所有权人不能滥用自己的物或者权利被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其认识之深刻,即使是在现代社会,亦依然令人望其项背。
    第二,所有权与他物权的体系设计。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罗马人建构了一个所有权与他物权的财产权利体系,虽然该体系最终经由中世纪法学家的提炼,逐渐形成了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的物权制度体系,但是罗马人的智慧为该抽象化体系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实践基础。
    就法定的所有权限制而言,从早期《十二表法》中有关的规定到市民法所有权(domi-nium ex iure Quiritium)的内容,其关于所有权限制的规范并无明显差异。无论是所有权的时效取得、相邻关系以及地役权等他物权,其变化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十二表法》的编纂中,市民法上的所有权就已经表现出相当程度的抽象性,并且相关的法律规范集中关注所有权人对物的自由的利用。这种所有权的法律结构,即使对于很多世纪以后那些强调所有权自由特性的法律体系来说也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模式,因此不需要作出什么变化。”[12]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纵观罗马法原始文献,罗马人在制度设计中,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所有权的存在或行使作出了限制:
    限制之一:他物权的出现及其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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