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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澳门加入WTO后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审视(4)

2017-10-07 01:44
导读:。在著作权方面是为了尽可能有效地给文学、 科学 和 艺术 作品以版权保护,在相当程度上亦基于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使澳门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在著作权方面是为了尽可能有效地给文学、 科学 和 艺术 作品以版权保护,在相当程度上亦基于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使澳门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约束以及须将域内实施的法规配合《保护文学艺术

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巴黎文本》(1971)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1961)的义务。
澳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比《知识产权协议》的保护宗旨要宽些,而《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比澳门的

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目的性更明确,更将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放在主要位置。
(二)《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协议》的第一部分确定了制定该协议的一般性规定和基本原则,主要有:
1.关贸总协议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原则的适用性
《知识产权协议》确认《关贸总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原则适用于该协议,并必须

得到遵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是指:《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

约》、《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等。
澳门已加入 《知识产权协议》及《关贸总协议》,因而澳门也确认了这些包含在《关贸总协议》中的基

本原则的适用性。澳门在七十年代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

约》,所以这些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原则在澳门的适用性没有问题。澳门虽然没有在澳门公报上明确是

否加入了《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但是澳门的《

计算 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母本及复制品之商业及复制工业制定限制法》 已基本上涵盖了《保

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的基本原则适用性。

2.国民待遇原则 上一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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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承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它成员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优惠待遇,在《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中各自的例外规定除外。澳门已加上WTO

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协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因而澳门已全面承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

给予其它成员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优惠待遇。至于《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中各自的例外规定可

以除外。
3.最惠国待遇原则
如上所述,澳门已无条件地加入WTO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协议,那么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予的优惠、特权及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它成员的国民的条件在澳门

也生效了。这是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创新条款。当然,协议规定的四种例外性情况 不在当事国的义务范

围内,也不在 中国 澳门地区的义务范围内。但是澳门以立法手段已部分承担了相关义务,比如:例外性情

况第三条。

二、Trips与澳门著作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标准比较
《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分成八节,规定了各项知识产权的
保护范围、效力和标准。它是本协议的核心部分。有关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的是以下几点:
(一)、关于文学 艺术 作品
协议要求成员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的第1条至第21条及附件的规定。惟一的例外是明确规定各成员不

对该公约第6条之二关于保护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的规定承担义务。澳门为了配合trips的约束,使域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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