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一种国家与社会关(3)
2017-10-09 03:41
导读:在国家与社会之间,除了“隐遁”形式的对抗外,“忠诚”也一种不可忽视的对抗形式。在这里,“忠诚”是压制严厉的体制下的产物。一般说来,“忠诚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除了“隐遁”形式的对抗外,“忠诚”也一种不可忽视的对抗形式。在这里,“忠诚”是压制严厉的体制下的产物。一般说来,“忠诚并不伴随社会对国家采取其他积极行动”,“人们证实自己忠诚的目的是推动国家采取表面上看来符合统治者利益的政策,从而试图在长远意义上违反统治者的利益而达到完全不同的其它目标。”[6]因此,在这样的忠诚状态下,统治者所获取的来自社会的信息是虚假的、失真的,基于这些信息所形成的决策一旦付诸实践,就难免失灵或失败。因此“忠诚”状态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其危害性和危险性并不亚于国家与社会的“隐遁”状态。有些统治表面看来十分牢固,但它也可能在某一天忽然崩溃,就是“忠诚”关系的最糟糕的结果。
诚然,上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三种状态并不完全吻合当下的中国,但深刻熟悉二者的内在肌理,有助于熟悉司法改革的严重性。要知道,不以消除国家与社会紧张状态为目的司法改革是不会走远的,而要消除二者的紧张状态仅依靠司法自身的改革岂能完成!这恐怕还需要对政治体制做大变革。由于在那些有一定***化程度的社会中,司法改革通常都面临风险,而在没有政治***化这一改革平台的社会中,司法改革能走多远是值得怀疑的。
因此,在发展中国家中,司法改革的动力既来自经济危机的压力,也来自多元的政治***的压力,或者说来自一个强大的反对党的存在。而在没有多元政治的社会中,也并不意味着司法改革缺乏动力,只不过这种动力以另外的方式表现出来:革命、隐遁或忠诚。反观中国实际,我们可以清楚地表述为,司法改革的原动力同样来自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或者说是权力与***的关系。由于权力与权利结构中的***题目就蕴含着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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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主导下的司法改革的命运
萨福克大学法学院教授米格尔?肖(MiguelSchor)在论及法治与政治时指出,“在巩固的***(consolidateddemocracy)中,政治是躺在法律的床上。”[7]言外之意,在那些仅仅取得选举***(electoraldemocracy)的国家中,甚至在那些威权主义国家中,法律是躺在政治的床上[8].假如法律真的躺在政治的床上,法院要求改革,司法要求独立,那恐怕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在这样的状态下,是否要司法改革,怎样改革,恐怕只有“政治”才知道。从这个意义上说,同其他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实质上是一场政治框架下的改革,因此,假如忽视对政治因素的考量,那么对司法改革的熟悉就难免落进镂冰画脂的地步。
正是政治因素的特殊性,决定了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呈现出这样的特色:司法改革的主角是政府或政治家,而不是法院和法律人。如,前文提到的墨西哥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是在塞迪略总统倡导下完成的;委内瑞拉总统查维兹(HugoChavez)早在就职宣誓中就决心废除宪法,清除司法***;阿根廷前总统梅内姆(Menem)将其好友安置于最高法院,以此达到控制立法机关的目的。不管这些政治家司法改革的动机如何,也不管他们的改革成败与否,司法改革中政治人物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鉴于“法律躺在政治床上”这样一种关系,因此欲推进法治,不但政治的支持和推动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政治要为之付出代价。孙笑侠教授曾精辟指出,“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总要会牺牲一些原本由国家、政府、官员所拥有的东西,或者是放弃某些希看取得并且可能取得的正当目标,诸如国家的部分权力、阶级利益、政党影响力、官员职权、工作效率,甚至经济效益。”[9]假如政治拒尽司法改革,很可能司法改革的使命就会落到法院的身上,这样法制变革就可能会处于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下,法律就会有被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边沿化并有成为统治者治民工具的可能,这种改革流于形式也就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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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司法改革流于形式,三权关系的冲突可能就会以社会与国家的更为深刻的冲突形式表现出来。而这种冲突一旦到来,后果往往是可怕的。因此,在面临国家与社会之间和国家权力部分之间两种冲突熟轻熟重的时候,麦迪逊的卓识就在于他选择了前者。而且他的整个理论正是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参照系,将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其理论思考的逻辑出发点构筑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