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简易诉讼程序的思考(2)
2017-10-11 05:35
导读:以上的种种造成了“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滥用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法律条款,造成两者之间的混乱和界限的模糊。 (三)缺少简易
以上的种种造成了“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滥用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法律条款,造成两者之间的混乱和界限的模糊。
(三)缺少简易程序运作的配套措施和严格的执法精神。
就我国现行简易程序的立法来看,我国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仅有5个条文,除了实行独任制和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以外,事实上,我们很难感觉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多少本质的区别。简易程序的相应配套措施少之又少。如法律赋予了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的权利,法院就应履行此义务,并设专人将当事人的口头诉记进笔录。而实际很少有法院这样做,有些法院甚至还以书状格式不符为由,不接受当事人的起诉。简易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程序结构,涉及到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据规则、诉讼用度、诉讼文书的制作、非诉法理的运用等因素,只有上述这些要素在立法中均予以充分的关注并加以规制的条件下,简易诉讼程序才可能有效运作。对一个缺少相应配套措施的程序,要想使其得以良好运作是不可能的。,由于简易诉讼程序独特要素的严重短缺,在实践中必然会出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关系不明与混用的现象,这恰恰又限制了简易程序优越性的发挥。
三、完善我国简易诉讼程序的法理。
(一)完善我国简易诉讼程序是程序公正价值准则的必然要求。
公正的程序-特别是其中的诉讼程序具有保障实体法内容实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的功能。正由于如此,法治国家对程序的公正性题目无不给予高度重视,不仅在立法上力图构建符合公正要求的程序利益,而且在实践中也尽可能使司法活动体现出其公正性。而程序的公正性标准要求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同等性、程序的公然性、程序的参与性等。简易程序设置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保障当事人可以更加简便参与法院的裁定,求得司法援助,确保公民充分享有参与诉讼权利的机会。因此,进一步完善简易诉讼程序是程序公正价值准则的必然要求。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完善简易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进步审案效率、降低审案用度的需要。
传统法学一直将公重视为法律的唯一价值标准。随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日益增加,法律、诉讼的效益和效率题目逐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经济诉讼,这一题目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经济审判的目的,是为了排解经济交往中产生的各种冲突或纠纷,疏通市场交易渠道,矫正混乱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使社会的经济生活能够正常运行,只有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才能使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快速明朗化,使诉讼的标的物及时回到流通领域,实现更大的价值。诉讼主体通过一定的投进,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达到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公道的诉讼本钱是取得理想的诉讼效益的必要条件。反之,会对整个社会的权利保障机制的运行产生制约作用,诉讼本钱的高低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诉讼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之一。也只有尽量减少各种用度支出,投进尽可能少的社会本钱,实现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才能真正实现公正的诉讼价值,达到目的。正基于此,民事诉讼法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置了不同的诉讼程序。对于数额不大,案情简单的稍微民事案件,就没有必要适用非常复杂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而应代之以简便的诉讼程序,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既可以进步案件审理的效率,又可以节约审理案件的用度,这就是简易诉讼程序的诉讼价值之所在。所以说,完善简易程序是民商事审判的公正性与经济性、诉讼本钱与诉讼效益之间价值选择、利弊权衡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简易诉讼程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须需求。
在我国从传统经济体制走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为了保障交易活动公正、安全、便利地进行,建设完备而高效的法律制度是不可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定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或大或小民商事纠纷,这些大量的纠纷无疑会给法院添加很大的压力。只有适用简易程序,高效审判,尽快结案,才能减轻法院的积案压力,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才能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