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的实践摸索(4)
2017-10-11 06:36
导读:五、结语 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框架下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同时是不断发展、日趋灵活、形式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当纠纷解决体现为一种社
五、结语
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框架下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同时是不断发展、日趋灵活、形式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当纠纷解决体现为一种社会服务时,调解还在公益与贸易并存的同时往更加市场化的方向发展。调解的宗旨体现为在协商中及时解决纠纷,调解的公信力体现为有效地解决纠纷。社会***、社会自治、多元化纠纷解决、调解的世界发展,在这样的趋势下,人民调解概莫能外,也必须具有与时俱进的制度品格。
在纠纷解决之路上,走过了司法擅断,却迎来了司法垄断,尔后“审判神话”(11)在除魅过程中逐渐被打破,司法身受讼累。在提倡司法终极解决原则(12)和回应型司法的今天,调解所体现的纠纷解决事实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生产,而经过解决纠纷的需要、调解组织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所形成的迈向自治的调解活动和调解组织或许才是调解最佳的回宿和未来。
季卫东先生指出,对当事人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赋予当事人以拒尽权(同意的自由)和处分权(自由的合意)的调解,以及吸纳了调解方式的审判,比起赋予法官个人的自由心证和判决以既判力的严格的形式主义的审判,前者的可猜测性更高、压抑感更弱、更合乎正义原则(13)。为了接近经过调解形成的正义,广安市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在组织创新上提升调解及解纠能力。笔者坚信,在不断迈向自治的过程中,人民调解将集公民聪明和调解上风于一体,“东方一枝花”将绽放得更加绚烂。
注释:
①因此,充当调解角色的可以是私人性质的专业调解职员、民间机构、非营利性组织;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可能是一国或多国政府、经过政府授权或代表一个国家的机构,还可能是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②在比较法研究时,我们依据词典将“人民调解”僵硬地翻译成the People餾 Mediation,笔者以为这样的翻译是不当的,是机械地套用政治概念,有违调解民间性、自治性的特征,而英美法系国家在陪审制中就普遍使用的一个词peer(同侪)恰当地反映了这样的制度内涵,因此笔者以为应当翻译为peer mediation,而国外的民间调解也是使用peer mediation,意在夸大与纠纷关系近间隔的社会结构同质性而非解纠机制的政治韵味。
③Marc Galanter, The Vanishing Trial: An Examination of Trials and Related Matters in Federal and State Courts, 1 J. Empirical Legal Stud. 459 (2004)。
④作为1989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前法,已经被其废止的1954年政务院颁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恰恰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采取了灵活的态度,并明文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民间自治性质。该通则第2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第4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至十一人组成。”“群众性”、“一般”等词眼表明,人民调解的活动范围和组织形式并不限于基层,且该通则中的“基层”也上升到了派出所辖区、街道、乡这样的级别。
⑤可以说,宪法专门规定了基层自治,但并没有专门规定人民调解;对《宪法》第111条作严格的语***释,得出的结论也不是现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级别,而是说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自治采取的组织形式之一。
⑥《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正当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因此,该条例也是在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以结社自由的有序性为出发点。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⑦中国的社会团体组织都具有一定的政府色彩,其中最浓的莫过于消费者协会,是在没有社会自治意识和社会自治能力的情况下,政府培植市民社会气力的结果;而政府的支持、扶持本身并不为社会团体组织所排斥,当然也不应该受到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