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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的实践摸索(5)

2017-10-11 06:36
导读:⑧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267页 ⑨梁贤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设置”,载《人民

  ⑧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267页
  ⑨梁贤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设置”,载《人民司法》1982年第7期。
  ⑩由于广安市与重庆市相邻,现实中,跨省的民间纠纷已经出现,即横跨广安的区市县与重庆的区县的纠纷。
  (11)[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5页。固然棚濑孝雄描述的是日本的情况,实际上在中国也是如此,对审判的偏好可能是对法治的急切心态造成的。
  (12)由于国家垄断刑事追诉权,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无疑具有终局性,因此司法终极解决原则主要针对民事司法而言。现代社会,在纠纷的初次解决方面,纠纷解决的机制是多元的。公民享有选择纠纷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的权利,而司法解决处于终局的地位。在确立司法终极解决原则后,纠纷在经历非司法的救济之后,在法定条件下仍然具有可诉性。关于民事司法中的司法终极解决原则,参见吴俊:“论司法终极解决原则——民事诉讼的视角”,载《法治论坛》第9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3月版。在美国,民事司法指刑事司法以外的诉讼形态,包括了我国的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只是在诉讼主体上具有特殊性并由此强化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诉讼责任,其他方面与民事诉讼并没有实质性区别。
  (13)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易平译,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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