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务职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律毕业论(2)
2017-10-14 06:42
导读:三、税务职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
三、税务职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造成思想滑坡和行为失控,终极走向犯罪。它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思想方面具体表现有:
1、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进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这种干部没有什么能力,在具体工作中被称之为“四拍干部”,即上级领导交办工作拍胸脯、向领导表示保证完成任务,工作布置下来又拍脑袋、可怎么完成工作呢?自己干不了让别人完成了工作又拍自己的大腿,我怎么没想到呢?自己干砸了最后拍屁股走人。
2、“红眼病”心理。一些税务职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劳苦工作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自己手中有权力,为什么不能往致富?”,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北京海淀区国税干部吴芝刚,是个刚刚毕业的年轻人,他目睹了犯罪分子开上“宝马”,购置别墅,眼红心热,羡慕不已,在犯罪分子的拉拢腐蚀下,先后违规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900份,给国家造成3.5亿余元损失,被判正法刑。
3、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实在质就是行为人期看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无过”的熟悉,“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误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部分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侥幸过关心理。这是***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实在质是一种心理***。正如有人指出,假如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假如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过关心理。如李真原为正厅级领导干部,是“双料”后备干部,自以为“刑不上大夫”,在短短几年里收受贿赂近千万元,终极走上了不回路;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正是抱着“廉政这种事,就像隔墙扔砖头,砸着谁,谁倒霉”的侥幸过关心态,终极走上了犯罪道路。
6、吃亏补偿心理。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有“船到码头车到站”、“松口气”的思想,自觉不自觉中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以为自己还在台上,可以最后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这也就是***同道的“五十九现象”。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看的情况下,心理失衡,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世界观的改造,把手中的权利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这也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四十九现象”、“三十九现象”。
7、不为无罪心理。少数人头脑中存在“不为自然无罪”的心态,存在着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就不会犯罪的不正确熟悉。实在,在日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治理职责,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犯罪。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8、人之常情心理。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轻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税务职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二)制度原因。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治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比较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往落实,该公然的不公然,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纵”、“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为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如由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不,内外勾结虚开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