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律毕业论文(4)
2017-10-15 01:15
导读:三、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国的立法现状、立法特点及司法实践现状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立法,不仅指刑法中关于
三、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国的立法现状、立法特点及司法实践现状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立法,不仅指刑法中关于该罪的规定,还包括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关的一些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党的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1、刑事立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1988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办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修订刑法,将《补充规定》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部分修改,纳进刑法典,列为第395条第1款;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通过了《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九)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行政相关立法及规定。1999年5月25日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进申报的规定》初步建立了财产申报,对申报的主体、申报的、时间、程序、责任作了相应规定。2000年12月中共中心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六项规定》,决定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首先在省(部)级领导干部中实行这项制度”。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于2000年4月1日起实行。金融机构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包括如下规定: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治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治理办法》。
(二)我国的立法特点
和国外立法相比较,宏观方面,我国立法形式多样,有刑事法典、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党的政策等各种形式;和该罪相关制度的立法,总体上看,效力层次不高,有的重要制度只停留在政策层面;系统整体不协调,一些规定不能相互衔接,了立法宗旨的实现。在微观方面,我国立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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