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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律毕业论文

2017-10-15 01:15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律毕业论文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论文摘要巨额财产来
论文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或者依法以国家工作职员论的职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正当收进,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职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该罪的客观表现为(1)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正当收进,且差额巨大。(2)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来源。本罪是对行为人“拒不说明” 财产来源的不作为行为的惩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在本罪犯罪构成中不具有意义。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留意三个。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倍受指责,说其在客观上为***分子提供了一个保护条款,同时,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从未单独适用过,成了贪贿罪的附带罪名。司法实践现状暴露出本罪在功利立法上的考虑不周和其前置制度建议上的不健全。因此笔者建议对刑法第395条从犯罪主体上、客观方面作适当修改,增加罚金附加刑,增加法定刑档次。关于制度完善方面,建议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监管制度,以及坚持党的监视、群众监视和***监视相结合的策略,只有这样,都能使本罪成为打击***行为的一把利剑。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制度建设 反*** 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反腐倡廉呼声日益高涨时立法者出于反***的功利而设置的一个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目的是司法救济,是为了补救国家工作职员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又规避、毁灭证据等掩护行为而导致大量犯罪事实无法认定,为了防止形成司法漏洞而设置的一个罪行。随着司法实践的深进,表露出其立法上的考虑不周和前置制度建设上的不健全。因此,笔者提出了一些立法方面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以期使本罪与其他贪污贿赂罪一样能够成为打击***行为的一把利剑。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及特征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现行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当收进、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正当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据此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或者依法以国家工作职员论的职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正当收进,差额巨大,达到十万元以上,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的行为。本罪名渊源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办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97年刑法修订时予以吸收,除将原补充规定“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修正为“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外,其他文字未作调整,并且回进97年刑法第八章贿赂类犯罪。
(二) 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职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该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刑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实犯罪而***官员难以逃避裁判。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职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该罪出就必然地侵害了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1]
2、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及其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⑴必须是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当收进,且差额巨大。假如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固然超过正当收进,但不是明显超过,差额部分不属于“巨大”的,则不构本钱罪。⑵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这也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可缺少的条件。即行为人拥有明显超过公然正当收进的财产或支出,而且又不能说明或不如实说明差额部分财产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假如检察机关经过艰苦细致的侦查,尽了最大的努力,调查核实了一切已知的线索和疑点,不能查明行为人的差额部分财产系通过何种犯罪行为所获得,而且对行为人所作的说明进行核实,证实其虚假,行为人又拒不说明差额部分财产真实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刑法第395条第一款的规定,推定其差额部分财产为“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假如检察机关查实了差额部分财产的真实来源,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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