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司法观念的转变律毕业论(2)
2017-10-15 03:09
导读:当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废的。实践经验证实,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
当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废的。实践经验证实,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当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凡事都应有度,超过了一定的度,就变成了“作秀”,就是做样子给别人看的。固然这样做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功能,但是也有不容忽视的弊端,由于牺牲了实体公正必然会使司法公正失往其本来的意义。
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在审判中对证据的审查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因此,没有必要夸***官的直接审查,也没有必要排除侦查职员在审判条件取的书面证言。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由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完成,所以,证据是否直接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直接接受法官的审查,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另外,在现代司法制度下,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裁决只能由法官作出,不能由***或检察官作出。由此可见,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的变化,符合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是以侦查为中心的。特别是在“虚无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指引下,审判成为了侦查的附庸,而法院院长要接受公安局长领导的做法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的核心应该是审判,刑事司法权应该属于法官。因此,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应该是从“侦查中心”转变为“审判中心”,而这一思想必然在刑事证据立法中得到体现。具体来说,直接言词原则也应该成为我国刑事证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以审判为中心”的思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专业人士所接受,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但是很多侦查职员还保存着“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习惯。例如,一些侦查职员以为,只要抓到犯罪嫌疑人并拿下口供,就算破案了,侦查工作也就完事大吉了。实践证实,公安局侦查终结的案件未必都能在法院得到有罪判决。固然法院未判有罪的案件并不一定都说明公安局的侦查工作有过错,但确实有相当数目的案件是由于侦查职员的取证工作中存在着失误。在有些案件中,由于侦查职员偏爱口供而错过了重要物证的提取时机,致使案件做成了“夹生饭”;在有些案件中,由于侦查职员忽视证据保全工作而使本来很有证实价值的证据失往了“法律价值”,导致无法定案。因此,侦查职员必须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诉讼制度的要求,转变司法观念,进步证据意识,明确自己定位,做好本职工作。
另外,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还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遏止刑讯逼供。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口供对审判来说价值有限,关键还得看被告人在法庭上如何陈述。因此,侦查职员不能以为只要拿到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就算大功告成,他们必须考虑嫌疑人在转化为被告人之后会怎么说,必须认真地收集其他能够支持嫌疑人口供的证据。嫌疑人口供的作用被降低了,侦查职员刑讯逼供的内心动力也就减弱了。总之,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观可以促使侦查职员依法办案,进步犯罪侦查工作的质量。
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实事实的办案观
在司法活动中,查明与证实是一对很轻易混淆的概念。所谓查明,就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所谓证实,就是用证据来明确或表明。用通俗的话讲,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实是让他人明白,自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即是他人也明白。在证据法学中,区分这两个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实事实的办案观,实在质就是要遵循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所谓“以证据为本”,就是说司法证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石,司法活动必须以证据为中心。换言之,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又称为“证据裁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