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司法观念的转变律毕业论(5)
2017-10-15 03:09
导读:综上所述,从偏重证实力的证据观转向夸大可采性的证据观,首先,要端正对证据概念的界定,要“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其次,要正确理解证据的客
综上所述,从偏重证实力的证据观转向夸大可采性的证据观,首先,要端正对证据概念的界定,要“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其次,要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题目,要转变对证据客观性的盲目崇拜;第三,要明确刑事诉讼中证实标准的定性,要正确把握“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第四,要在证据立法中增加关于证据采纳标准的具有可操纵性的规定,要处理好“法定证实”与“自由证实”的关系;最后,要促进司法实务职员的证据观念转变。具体来说,侦查职员、检察职员和审判职员在诉讼活动中都必须树立重视证据正当性的观念。由于证实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正当性是证据的社会属性,所以,我们也可以把这种转变称为从“自然证据观”向“社会证据观”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