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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司法观念的转变律毕业论(3)

2017-10-15 03:09
导读:证据为本原则符合司法证实的客观,司法证实的基本任务是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司法职员来说,案件事实一般都是发生在过往的事件,无论是1年以前还是


  证据为本原则符合司法证实的客观,司法证实的基本任务是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司法职员来说,案件事实一般都是发生在过往的事件,无论是1年以前还是1天以前。由于时间具有一维性,是一往不复返的,所以,司法职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无法看见发生在过往的事实。他们所能看到和听到的,只是各种各样的证据。尽管技术非常发达,但是人类还没有办法回到过往。换言之,我们还得承认时间具有一维性,是一往不复返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根本无法看见发生在过往的事实,包括比较远远的过往和很不远远的过往。他们所能看到和听到的,只是各种各样的证据,法官的任务就是要通过这些证据往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

  坚持证据为本原则,就要求司法职员和侦查职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往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以主观的臆断或猜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夸大这一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它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反对司法跋扈和司法恣意,遏止刑讯逼供,防止“逼供信”,树立文明、科学的现代司法观念。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侦查职员在办案过程中就应该认真地按照的要求和标准往收集并保管能够充分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取证工作的质量也就会有很大的进步。

  从倚赖人证的证实观转向重视物证的证实观

  就司法证实而言,人类曾经有过两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实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实方法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实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实方法的转变。与此相应,司法证实方法的也可以分为神证、人证、物证三个阶段。

  所谓“神证”,即“神示证据”的简称,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显示出来,作为裁判的依据。“神证”的方法包括“神誓法”和“神判法”。“神誓法”,即面对神灵宣誓以证实案件事实的方法。“神判法”又称为“神明裁判法”,即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证实案件事实的方法。 大学排名

  在以人证为主的司法证实时期,当事人——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无疑是最主要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以获取被告人供述为主要目的的审判问案法便很地成为了司法证实的主要手段,而刑讯逼供的盛行也就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古代的证据制度是以“人证”为中心的。综观从夏朝建立到清朝没落这四千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定罪重视被告人的供述,坚持“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的原则;第二,刑讯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法定手段,法律对刑讯的条件、方法、用具和程度往往有明确规定。另外,中国古代的司法职员也在司法实践中出“以五声听狱讼”和“钩距问案”等科学的“人证”调查方法。

  物证在司法活动中的和推广总是伴随着一定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物证固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并不能自己到法庭上往直接证实案件事实,必须借助于人的气力,必须由人来解释物证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换言之,物证需要人的解读,而解读物证往往需要一定的科学知识,所以,物证与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离开了科学技术便无法发挥其证实作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又把物证及其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称为“科学证据”。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各种物证技术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曾经长期处于随机使用和分散发展的状态。直到18世纪以后,与物证有关的科学技术才逐渐形成体系和规模,物证在司法证实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起来。毫无疑问,19世纪是科学证实方法得到长足发展的时期。20世纪以来,为司法证实服务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

  人类的司法证实已经进进了以物证为主要的“科学证据”。在复杂纷繁的社会生活中,在日新月异的科学发展中,司法活动的对象也在不断进步其含量,司法活动的环境也在不断更新其科技内容,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并进步司法效率,就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就必须进步司法证实手段的科技水平。一言以蔽之,就要从以人证为主的司法证实转变为以物证为主的司法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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