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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立法听证运作的思考律毕业论文(2)

2017-10-16 01:24
导读:1、听证陈述人遴选题目。听证陈述人的遴选包括利益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人数的公道比例。一项立法对各方利益的影响或大或小,或直接或间接,或暂时

1、听证陈述人遴选题目。听证陈述人的遴选包括利益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人数的公道比例。一项立法对各方利益的影响或大或小,或直接或间接,或暂时或长远,所以各方对某项立法的态度和关注是不同的,同时由于维权意识和政治素质的差异,现行的听证往往出现某一(些)利益方声音的缺失。再者,由于涉及自身利益,各方都会想方想法尽可能的表达自身的声音,压制其他利益方的声音,以达到控制听证,以最大程度的争取自己的利益的目的。固然强势利益团体操纵立法情况还没有出现,但是从以前的几次听证情况来看,存在着这样的隐患。如,深圳市人大在2003年7月的关于机动车停放治理的听证会中,物业治理为了确保其所治理的停车场的既得利益,迅速联合成人多势众的陈述人“团体”,发言时态度一致,而业主由于其气力分散,只是一个潜伏的利益团体,很难达成集体行动,也较少有人往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往争取公共性利益,因此,听证过程中,代表业主利益的社会声音就显得分散。
笔者以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应该首先具有广泛代表性。立法是公道配置权利义务的一种国家活动,实质是各种利益关系的分配、界定和协调。利益的多元化组合与冲突是建立立法听证制度的外部压力,“为了给予不同利益和气力以制度性的表白途径,以及使利益冲突能达成某种程度的共叫,现代***国家均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以公共和理性的沟通途径来化解冲突,尤其赋予利害关系人参与表示意见的机会。” 立法听证作为一种系统、有效的程序制度,为各种冲突的利益主体提供了一个表达和争论的舞台,使激烈的情绪冷却下来不同的政治态度和利益关系逐步协调一致起来。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所以,听证人(地方立法机关)应该在进一步拓宽市民获知立法听证信息的渠道的基础上,留意利益不大显现(或称潜伏利益)的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要求,吸收他们的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使其的意见表达能在听证会上得到体现和被考虑。可以确立比例代表制、地区代表制、职业代表制与部分代表制相结合的代表产生方法。使立法听证机构能够获取更公正、客观的资料和信息。其次,为保障听证陈述人的公平代表性,参加听证会的代表的组成和人数比例也要反映利益结构,既要达到表达意见的目的,又要防止均匀主义。所以可以推行“正反比例制”,以平衡不同意见持有者的参加人数,这样可以防止强势利益团体操纵听证会。
2、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题目。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立法听证“听而不证”,听证结果置若罔闻,立法听证制度流于形式。这样大大的挫伤了群众参与立法大热情,损害了立法的质量和权威,也影响了听证制度的在地方立法中的地位。
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有人据此以为地方立法听证结果也应赋予相同的效力,以达到立法听证制度的效果。
笔者以为,为了避免听证制度的形式化,对听证结果的效力作出明确的、有约束力的规定是必要的。但是立法听证目前只是代议制立法***的补充,不能代替或超越代议制***。陈述人不是人大代表,他们没有法律赋予的立法的权利。立法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博弈场所尽对应该在代议机关而不是在代议机关之外。 立法听证不同于行政听证,听证也不是立法的必经程序。假如把听证陈述人的意见等同于人大代表的立法意见,在法律上是根本错误的。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因此,为保证听证结果的效力,可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听证结果处理的程序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但是不能作出类似于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的规定。
3、听证范围的确定题目。目前,各地听证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随立法者的主观意愿决定是否听证。为了保证听证制度的严厉性和规范化,明确规定听证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从现有的情况看,《立法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不便操纵。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听证范围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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