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犯与不作为犯律毕业论文(2)
2017-10-17 05:47
导读:不过,就本文所研究的交通事犯而言,由于很多交通事故是因驾驶职员的过失引起的{5}(P46),所以,特别成为题目的,是过失犯中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题
不过,就本文所研究的交通事犯而言,由于很多交通事故是因驾驶职员的过失引起的{5}(P46),所以,特别成为题目的,是过失犯中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题目。
2.过失犯与不作为犯
在新过失论中,倾向于根据前述第一种分析思路,把过失行为认定为是由违反命令规范的不作为所构成的。{6}(P177)例如,在高速驾驶的事例中,按照新过失论,将过失行为理解为从时速40公里行驶的标准中脱离出来、没有减速至40公里这种具有(疏忽)的行为,也即把过失行为认定为违反(必须减速至40公里)这种命令规范的不作为。但是,从时速40公里的标准中脱离出来这一点即使是表明驾驶职员实际上以60公里的时速行驶的“作为”是使结果发生的危险行为的材料,没有减速至40公里的“不作为”本身也并不能成为过失行为。{7}(P193—194)能够说明这一点的是,无论是在已经减速至40公里的场合,还是在完全没有进行任何驾驶行为的场合,都同样没有产生结果。因此,过失行为的实体仍然还是要到以时速60公里这种具有危险性的速度行驶了的“作为”上来寻求。{8}(P47—48)而且,这个题目与新过失论要求留意义务的内容是(结果回避义务)紧密相关。{8}(P44)
结果回避义务意指(应该为避免特定结果而应当采取在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措施的客观义务)。但是,对把结果回避义务理解为留意义务的内容的新过失论而言,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是有关留意义务产生根据的题目。并且,作为奠定留意义务基础的根据,所举出的是各种行政取缔法规,其典型是道路交通法上的交通规则。在判定交通事犯的违法性时,新过失论重视行为人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由于交通规则通常要为谋求交通安全而命令驾驶职员实施一定的作为,所以,新过失论以为,违反交通规则(命令)的不作为,同时就是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不作为,便构成了过失犯。但是,在高速驾驶事例以及红灯事例中,假若驾驶职员具有故意的话,那么,将其行为认定为作为犯恐怕是没有异议的。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故意犯与过失犯都应当根据共同的标准来判定。因此,不应当把在故意犯中认定为作为犯的行为,在过失犯中认定为不作为犯。在这一点上,将过失犯理解为不作为犯的新过失论尚残存着根本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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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不同,假如是从以旧过失论为条件并且与违法性本质相关的法益侵害说的态度来考虑的话,那么,由于刑法是为了有助于保***益的,所以,也必须与法益相关来理解作为和不作为{2}(P87)。这样的话,在高速驾驶的事例中,由于是以时速60公里驾驶这种身体运动(作为)才侵害了法益,或者说才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危险,所以,其行为样态是作为犯。同样,在红灯事例中,也是由于尽管是红灯却把车驶进十字路口这种身体运动(作为)才引起事故的,所以,仍然构成作为犯。无论是高速驾驶事例还是红灯事例,其犯罪构造均与前述溺死事例不同。在后者的场合,是已经产生了危险,要对没有避免这种危险的不作为(不救助)问罪。
二、轧逃与不作为犯
在不作为形态的交通事犯中,成为题目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轧逃)。不过,在此,与下文要提到的(伴随转移的轧逃)不同,仅就轧逃属于不作为形态这一点而言,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见解的对立体现在轧逃行为构成什么罪这一点上。可以考虑的罪名,除了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违反救护义务罪、违反报告义务罪(前面已提到)之外,还有作为刑法犯的杀人罪(第199条)和遗弃罪(第217条—第219条)。本文试以刑法犯为中心,考察其成立与否。
1.单纯轧逃
在驾驶职员肇事并使被害人受伤后就从现场逃跑的(单纯轧逃)的场合,并不是行为人从现场(逃跑)的“作为”,而是(不救助)被害人的“不作为”,才没有避免被害人的生命、身体所遭受的危险或者说使其所受的这种危险增加了。因此,驾驶职员的行为态样属于不作为,这一点并无疑问。题目是,对于这种场合中的驾驶职员,除了道路交通法上的违反救护义务罪和违反报告义务罪之外,是否还成立基于不作为的杀人罪乃至(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之类的刑法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