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犯与不作为犯律毕业论文(4)
2017-10-17 05:47
导读:(3)单纯遗弃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即使以为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了行为人应该救助被害人的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因违反了这一义务而构成违法,结
(3)单纯遗弃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即使以为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了行为人应该救助被害人的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因违反了这一义务而构成违法,结果也要以为行为人并非立即处于保护责任者的地位。假如这样的话,接下来有必要考虑行为人是否不构成第217条的单纯遗弃罪。关于这一点,通说以为,第217条不包括不作为犯,从而否定了单纯遗弃罪的成立。但是,假如对第217条与第218条前段的法律条文加以比较的话,就会发现二者的行为都是(遗弃),其间在词句表述上并无差异,并且,两罪的保***益是一样的,罪质都是针对生命、身体的危险犯。因此,假如第218条的(遗弃)中包含不作为形态的话,那么,把第217条的(遗弃)也解释为包含不作为就是理所当然的。{13}(P44.)(P8)在单纯轧逃的场合,行为人把被害人放置在现场(弃之不顾),就违反了(应该救助被害人)的作为义务,因此,可以以为是纯粹地遗弃了被害人。{14}(P88、P90、P274)
在以为单纯轧逃成立单纯遗弃罪的场合,成为题目的是,本罪与道路交通法上的违反救护义务罪之间的罪数关系。通说以为,救护义务只不过是为了交通安全而形成的协助***的义务,因此,把违反救护义务罪仅仅解释为行政犯(在这一场合,两罪之间属于观念的竞合)。但是,这样的理解无法说明为什么违反救助义务罪的法定刑(上限是惩役3年)比单纯遗弃罪的法定刑(上限是惩役1年)更重的理由[4]。因此,为了公道地说明二者在法定刑上的差距,就不得不把违反救护义务罪解释为是除了道路交通安全之外,也把受伤者的生命、身体安全作为保***益加以规定的犯罪。{15}(P60)这样,就应当把违反救护义务罪看成是考虑了轧逃事犯的恶劣性质以及行政取缔目的的单纯遗弃罪的特别加重类型。由此,恐怕应当把二罪的关系解释为法条竞合[5]。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2.伴随着转移的轧逃
肇事的驾驶者固然打算救助受伤者并且将其抱到自己的车上后离开了现场,但是,却在中途放弃了救助意思,把受伤者弃于别处。关于这种(伴随转移(移置)的轧逃),其行为态样是否属于不作为原本就存在题目。行为人的转移行为是基于一定的身体运动的,假如着眼于此的话,就能够把行为人的行为看作是作为。此外,学说中也有见解以为,固然在伴随转移(移置)这种作为这一点上,上述情形与不作为并不相同,但是,在转移(移置)本身并没有直接地设定死亡的原因这一点上,上述情形也与作为犯中的作为有所不同,因此,上述情形属于既不同于作为,也不同于不作为的(第3种类型的行为)。{15}(P63)但是,暂且不说由转移行为才使法益侵害的危险现实化了,或者使最初的危险奔腾升高的情形,在由先行的交通事故已经产生了危险、应当予以立即救助的通常的事案中,伴随转移的轧逃恐怕也应当构成不作为犯。其原因是:在没有实施社会所期待的救助活动(一定的身体运动)的行为(不作为)这一点上,单纯轧逃与伴随着转移的轧逃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假如说二者有不同的话,恐怕是体现在对行为人课以的作为义务的程度、有无保护责任以及因此而成立的犯罪类型上的不同。
(1)杀人罪的成立与否
以为即使是单纯轧逃也可能成立杀人罪的观点自不待言,即便是进行消极解释的观点一般也以为伴随转移的轧逃具有成立(基于不作为的)杀人的余地。的确,在伴随转移的轧逃的场合,不能否定的是,往往由于行为人把被害人转移到了更加难以救助的场所,这就进步了受伤者死亡的危险。但是,客观地看,并非所有的转移行为(遗弃行为)都产生了只能被评价为杀人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因此,仅仅以接受受伤者的行为(转移行为)以及存在杀人故意,还难以给杀人(未遂)罪的成立奠定基础。要认定杀人罪的成立,把被害人转移至另一场所,并且加以放置的行为必须具有足以被评价为杀人行为的高度危险性。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首先,在开始实施遗弃行为时致人死亡的危险性并不大的场合,要认定杀人罪的成立,转移行为必须导致受伤者出现冻死、溺死、窒息死亡之类的情形,即转移成为受伤者死亡的决定性原因。{15}(P63)也就是说,在这种场合要成立杀人罪的话,就必须实施了把被害人弃于海里或者阔别人烟的山里之类的行为,需要能够把转移行为评价为作为。因此,在对生命的危险并不大的场合,对遗弃行为并不能成为导致死亡的决定性原因的事例,不能认定为(基于不作为形态的)杀人。其次,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产生了被害人死亡的高度的盖然性的场合,以存在杀人故意为条件,可以以为能够成立基于不作为的杀人。其理由是,在肇事当时,假如属于不立即把被害人送进医院就来不及抢救这种存在对被害人生命的高度危险性的情形,那么,行为人就通过转移行为而形成了对被害人的排他性支配,就积极地剥夺了第三人救助被害人的最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