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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律毕业论文(5)

2017-10-21 01:09
导读:鉴戒何秉松教授的理论框架,我们可以从要素、关系、性能三个方面对犯罪的内部结构进行考察。 1.犯罪内部结构的要素。笔者以为,“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鉴戒何秉松教授的理论框架,我们可以从要素、关系、性能三个方面对犯罪的内部结构进行考察。
  1.犯罪内部结构的要素。笔者以为,“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对犯罪内部结构要素的描述是恰当的。因此,笔者以为,犯罪的内部结构包括四大要素,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固然揭示了犯罪的内部结构的四个要素,但对四个要素的熟悉仍然存在不当之处,有必要予以澄清和梳理。
  关于犯罪主体。笔者以为,作为犯罪内部结构的主导者,犯罪主体是指与犯罪客体相对应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对此,有两点需要我们留意。第一,犯罪主体作为犯罪内部结构的主导性因素,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分解的结果。因此,不应当包括“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内涵。第二,在犯罪内部结构中,犯罪主体具有主导性。“在犯罪构成的最高级层次结构中,犯罪主体是最具有主动性和能动性的要素,它是整个犯罪活动过程的发动者、驾御者和控制者。它提出犯罪目的,制定犯罪计划,选择犯罪客体或行为对象,确定犯罪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并把自己作为物质气力运动起来,运用一定的物质工具,实际地作用于现实的客体,控制或克服来自客体方面的反抗,根据自己需要的形式实际侵害或占有客体”。[23]关于犯罪客体。笔者以为,社会关系或者法益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客体。笔者十分赞同刘生荣博士的见解,即“犯罪客体是法律权利和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具有人格特征的自然人、单位、以及国家或社会,也称刑事被害人”。根据刘生荣博士的研究,犯罪客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受侵害性,也称作刑事被害性。是指犯罪客体的正当权利或利益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特征。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权利或利益,受国家刑事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刑事被害人的类型、身份、地位、也不论刑事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不当行为引发了犯罪”。[24]第二,“受救助性。是指刑事被害人应受救助的特征。由于刑事犯罪危害的严重性,国家采取了特别的对策,一旦发生刑事犯罪,不论是针对自然人、法人的、还是针对国家、社会的,都被看作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犯,由国家出面,代表全社会对犯罪进行处置……对于刑事被害人来说,这种处置就是一种社会的救助”。[25]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两个要素,我国刑法理论中未有大的分歧。但是,值得我们留意的是,这两个要素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具有真正的构成要件的意义。当然,在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来说,用犯罪的主观要件和犯罪的客观要件来代替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更为恰当。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犯罪内部结构的要素之间的关系。对于犯罪内部结构的四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前述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公道性。但是,从犯罪内部结构的视角来看,笔者以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排列顺序更加符合犯罪内部结构的需要。这是由于,犯罪的内部结构是对犯罪这种行为有机整体进行理论分割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排列顺序更加符合这种理论分割的特性,即更好地保持了行为主体——行为——客体的结构特征,另一方面也较好地反映了犯罪的内部结构的有机联系。
  3.犯罪内部结构的性能。“犯罪构成的性能是指在现实生活中犯罪构成作为有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这是犯罪构成的系统质,是犯罪构成内部固有的质的规定性”。[26]“犯罪构成的功能就是有害的功能,由于它只能危害社会。犯罪构成正是通过它的危害社会的功能而表现出其负价值。据此,人们对它作出否定评价”。[27]笔者以为,何教授对犯罪内部结构的性能的熟悉是恰当的。近期以来,有不少学者以为,“从功能分析的意义上说,犯罪的存在也有其一定的公道性,甚至是‘有益的’”。[28]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海姆。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固然假如没有小偷的话,锁是无法达到今天的完善程度的。但是,笔者要问,假如我们把造锁和防盗门的钱用来治理环境,支持希看工程,填补社保基金,那么我们的生活将会怎样?因此,小偷的存在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和***主义的实现,不能以为犯罪具有积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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