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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律毕业论文(6)

2017-10-21 01:09
导读:(二)犯罪的外部结构 所谓犯罪的外部结构,是指在社会系统中,与犯罪直接相关的因素与犯罪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因素,

  (二)犯罪的外部结构
  所谓犯罪的外部结构,是指在社会系统中,与犯罪直接相关的因素与犯罪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因素,这些因素之间彼此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从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即社会这个大系统)。与犯罪有关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在此,笔者仅从刑事法学的角度,考察与犯罪直接相关的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基本关系。
  何秉松教授将犯罪构成有机整体以外的事物回结为环境,并且以为“研究犯罪构成的性能,应当特别留意犯罪构成与环境的关系。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并与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或转换,从而表现出自己的整体性能。”。[29]笔者以为,犯罪构成系统论对“环境”的熟悉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以为,仅仅将“犯罪构成有机整体”以外的一切事物回结为“环境”是不够的。在这个“环境”中,有的事物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整体之间休戚相关。我们必须将这些事物抽取出来,进行专门研究。在笔者看来,社会关系、社会利益或者法益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进而形成了犯罪的一个外部结构。笔者所谓的犯罪的外部结构,就是要考察犯罪与社会关系、社会利益或者法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鉴戒张明楷教授的法益说)。
  笔者以为,在犯罪外部环境中,法益是一个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范畴。因此,考察犯罪行为与法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深化我们对犯罪的熟悉,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在理论上澄清对犯罪的一些误解,有利于我们正确地对待犯罪。法益是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犯罪与法益之间的关系首先在于侵害或威胁关系。这是犯罪与法益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中表层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十分轻易被我们熟悉到的。这种关系表明:法益作为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客观事物,是由犯罪行为所规定的。这就说明在犯罪与法益的相互关系中,法益处于被动的地位。在这种关系中,法益处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外部,受到了它的侵害或威胁。在两者中,犯罪居于主动性的地位。因此,法益的受侵害或威胁的具体状况只能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整体结构和性能得到说明。在犯罪和法益之间,法益固然受到了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侵害或威胁,但这并不是说,法益居于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地位。事实上,法益的受保护状况也正是法益受犯罪侵害或威胁的客观根据。这就是说,法益本身对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形成和犯罪整体结构性能的聚合具有客观基础的功能。这就是法益与犯罪之间互动关系的第二个方面,即法益的反作用。在法益中,对各种具体利益的具体保护状况和程度是法益的反作用的来源。假如某种利益未被有效地纳进法益的保护范围,那么,这种未被有效保护的利益便可通过这种反作用机制衍变为某种犯罪行为有机体的产生。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的关系
  根据上文所述,我们可以发现,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是相互连接、相互重叠的,从而表现在层次上的互相依靠性。这就是笔者所谓的二重结构理论。犯罪的二重结构表明,犯罪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事物,具有内外多重属性。具体而言,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的内部结构和犯罪的外部结构进行划分的视野不同。犯罪的内部结构是针对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本身所做的结构性剖解。这种剖解立足于犯罪行为的内部要素的分解及其排列组合。而犯罪的外部结构则立足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外部视野,考察在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外部因素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相互连接、相互重叠。具体而言,在犯罪的外部结构中,犯罪内部结构这个有机整体是作为要素而存在,并与法益相互联系的。犯罪的内部结构的诸要素并不与法益直接发生联系,而只能以相互结合的形式,即以犯罪的内部结构整体才能与法益发生关系。由此而言,犯罪的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之间具有层次上的递进性和从属性。再次,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犯罪的内部结构中,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四大要素相互结合形成犯罪的内部结构的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就具备了侵害或威胁性能,从而与法益在更大的范围内发生联系,进而侵害或威胁了法益。法益的具体状况则反过来激发了犯罪的内部结构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形成,使其内部四大要素得以有效聚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形成犯罪的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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