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与贸易秘密法律保护研究律毕
2017-10-21 06:58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Trips协议与贸易秘密法律保护研究律毕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 要] 在经济全球化成
[摘 要] 在经济全球化成为时代发展之根本特征的背景下,对贸易秘密实施国际保护成为深进贸易秘密法律保护的重要途 径。Trips协议第39条首先界定了贸易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和秘密性、贸易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构成要件,同时夸大了巴黎公约在贸易秘密法律保护中的基础地位,为成员国的贸易秘密保护规定了最低的国际保护标准。我 国作为WTO的成员方,应对照第39条的要求,厘清贸易秘密的构成要件和贸易秘密权的权属性质,完善我国的商 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关键词] 知识产权;贸易秘密;Trips协议
一、贸易秘密法律保护中的基本理论题目分析
(一)贸易秘密的界定
贸易秘密(Trade Secrete)是一个已得到广泛承认的术语,在我国台湾法中称为营业秘密,在WTO的Trips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中被称为未表露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我国的贸易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固然起步较晚,但与西方各国的立法一样,也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技术引进合同治理条例》及实在施细则对“专有技术”的概念作了界定,《
技术合同法》规定了技术秘密。贸易秘密首次作为法律术语使用是在199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154条,贸易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贸易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意公然的贸易秘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贸易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年国家工商行
政治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贸易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贸易秘密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较明确的界定,“本规定所称贸易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从保护范围上看,我国贸易秘密在十几年间经历了由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工贸易秘密到贸易秘密的发展过程;从构成要件上看,可概括为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二)贸易秘密的种类
贸易秘密从种类上看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理论上说均可得到保护,但在实践中,二者的地位存在着不同等,人们对技术信息的熟悉与了解要远胜于经营信息。表现在法律方面:在立法上无论是措辞,还是术语的使用,都是从技术信息的角度来界定贸易秘密的。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第757节评论b在说明如何确定贸易秘密时提到的6项要素,主要围绕技术信息。《同一贸易秘密法》有关评论在说明获得贸易秘密的正当手段时,借用的也主要是技术信息的语言,如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甚至在有些国家经营信息是否受法律保护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题目。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技术信息的案件一度成为有关贸易秘密案件的主流。这主要是由于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相比,财产特征更明显,更不轻易受到经济理论、市场竞争理论的影响。然而,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经营信息逐渐进进人们的视野,引起人们的关注。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经营信息,可促进经营创意不断更新,使不同的经营者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多样化需求。客户名单就是经营信息中很有代表性的一种。
二、解读Trips协议第39条
尽管国际商会1961年制定了《有关保护know-how的标准条款》,联合国1974年制定了《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然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Trips协议则夸大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创造性地将未表露的信息(即贸易秘密)纳进知识产权的范畴中加以保护,反映了当代科技、经济全球化的特点,也说明了知识产权与上升为各国的外贸政策的重要内容,成为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组成部分,其在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