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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中间程序的公道性律(10)

2017-10-23 02:53
导读:第三,依据辩方的申请,在必要时为辩方调查取证。 以上的制度设计,符合我国法官传统审查起诉(全案移送,实体和程序双重审查)习惯作法,同时也

  第三,依据辩方的申请,在必要时为辩方调查取证。
  以上的制度设计,符合我国法官传统审查起诉(全案移送,实体和程序双重审查)习惯作法,同时也克服了法官预断、庭审形式化的弊端;既避免了轻易发动庭审程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又充分发挥了起诉裁量权的非刑罚化和案件分流作用的上风。既避免了因证据展示、审前会议程序的缺失而导致对被告人权益保障不力、控辩失衡、庭审拖延的缺陷,又克服了单独建立证据展示、审前会议程序所带来的程序繁多,本钱上升的不足,使多种功能集中于一个中间程序中。同时这种制度的设计也尽非空中楼阁,而是依据本国实际鉴戒外国成功立法经验的结果,具有很大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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