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中间程序的公道性律(7)
2017-10-23 02:53
导读:五、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中间程序的构想 (一)对各国公诉权制约机制的比较分析 针对我国公诉权制约机制的缺陷,鉴戒国外立法之成功经验,从理
五、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中间程序的构想
(一)对各国公诉权制约机制的比较分析
针对我国公诉权制约机制的缺陷,鉴戒国外立法之成功经验,从理论上重构我国公诉权的制约机制。对于如何构建我国公诉权控制机制,我们必须选择正确的目标。正如美国著名的***官卡多佐所说:“主要的题目不是法律的起源,而是法律的目标。假如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聪明地选择路径。”[19](P63)我们改革的目标在于:防止公诉权的滥用,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的适当平衡。改革的路径目前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英美法模式。其作法是:建立预审制度(包括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对检察官的起诉进行不公然审查,决定是否准予提起公诉。同时,为了保证控辩平衡,保障庭审集中审理,在庭前建立证据展示和审前会议程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其一,有利于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其二,通过证据展示,保证了控辩平衡、同等武装确当事人主义价值趋向;其三,通过审前会议,保证了庭审的集中审理。其不足在于:程序繁多,诉讼本钱过高,审前诉讼程序过长。二是德国模式。建立起独立的中间程序。检察官提起公诉时全案移送证据材料和起诉书。设立中间程序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提起公诉正确与否的答辩程序,同时答应辩护方查阅控方所有的证据材料,辩方假如反对提起公诉也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同时,辩方也可以申请法官调查取证。此模式的优点在于:其一,有效地控制了公诉权的滥用;其二,在同一程序中有效地发挥了资讯功能(也就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展示功能),节约诉讼本钱,减少诉讼拖延,保证了控辩平衡、同等武装;其三,在同一程序发挥了审前会议的功能。其不足在于:中间程序法官和主审程序法官同一性,轻易使庭审形式化。三是日本模式。彻底的起诉一本主义,建立相适的证据展示程序、审前会议程序,对不起诉裁量权建立起了检察审查委员会和准起诉制度。此模式的优点在于:其一,有效地防止了庭审形式化;其二,证据展示程序和审前会议程序,保障了控辩平衡和庭审集中审理;其三,对不起诉裁量权实行了有效的控制。其不足在于:起诉一本主义使审判程序过分轻易启动,不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轻易造成公诉权的滥用。可见,无论单独采用那种模式,都有其上风和不足,在今天两***系价值观念不断趋同、相互鉴戒的趋势下,我们必须兼容并蓄,发挥后发展的上风,构建出更加科学、公道的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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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中间程序的制度设计
我国原刑事诉讼法的庭前审查程序类似于德国模式,但又不完全相同。区别主要在于德中间程序是独立程序,而我们的庭前审查仅仅是庭审预备程序,依附于庭审程序。为了克服庭审形式化,实现控辩式庭审模式,1996年修改为“复印件主义”,这次修改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反而使过往庭前审查的上风(如发挥资讯功能,审前会议功效)完全丧失。由于与“复印件主义”必须配套的证据展示、争点整理程序没有相应的建立,致使其不仅不能发挥控制公诉权滥用的功效,而且也难以实现保证控辩平衡、集中审理的功效。因此,可以说,这次立法对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是失败的。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应该以如下方式对我国整个刑事审前程序进行全面的改革:
1.重构审前程序,设立独立的中间程序
第一,各级法院设立独立的预审庭。预审庭的主要功能是对刑事审前程序中的程序性题目进行裁决。预审庭的法官可以称为预审法官或审前法官。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互相独立,审前法官专职化。如同法国的二级预审制,但不同的是,法国高等法院只是上诉法院,不受理一审案件,而我国各级法院都可以是一审法院,因此,我国应在各级法院设立预审庭。同时法国的预审法官享有侦查权,这曾引起了强烈批评,预审法官被称之为“超级***”,我国未来设计的审前法官不享有侦查权。建立预审庭的可行性在于我国现在各级法院都建立大立案庭,大立案庭在某种程序上起到了预审庭的作用,但其功能过于简单和不规范,因此可以把大立案庭改造为预审庭。当然,审前法官必须具有很高素质,这一点随着司法官遴选机制的完善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官的素质在未来可以得到保障。同时,必须实行法官的真正独立,取消案件的请示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