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律毕业论文(2)
2017-10-25 03:00
导读:刑事立法的科学性是指创制刑事法律规范时要贯串科学思想,运用科学技术方法,使 刑事法律规范内容全面、系统、明确、协调,富于理性。 这一原则首
刑事立法的科学性是指创制刑事法律规范时要贯串科学思想,运用科学技术方法,使 刑事法律规范内容全面、系统、明确、协调,富于理性。
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刑法价值取向科学。基于刑法的发生源于社会需要,刑法价值就不 可能一成不变,也不可能单极化。我们以为科学的刑法价值观应当定位于:既要摈弃社 会本位观,又要摈弃个体本位观,而对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建立一个双重保护机制,并 注重协调社会秩序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冲突。“当代生活日趋增长的复杂性以及各种相互 抵触的社会势力的冲突,使法律在某些情形下为了公众利益而分配自由或限制自由成了 必要。”“法律一直是促进自由的一个重要气力,并与此同时,在限制自由范围的方面 也起着作用。”[6](280)这就充分显现出法律作为自由和秩序的平衡器的重要性。由于 我国的法律传统文化决定了刑法被视为一种凌驾于个人意义之上由国家实施以达到保护 社会秩序目的的手段这一价值观念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在我国,科学的刑法价值 观念应当是以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作为刑法的终极价值而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为刑法的 重要性能,并在此条件下尽力维持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由于法治首先意味 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 构一切权力的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5](190~191)另外, 我国科学的刑法价值观念也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需要相适应的。我国的科学刑法价 值观念必须体现在刑事立法上,否则它只能永远停留在观念上,而无法得到保障。“现 代法治条件下的法律,应把主体的自由与秩序当做全人类共有的需求而注进其中,使法 律具有最灵活的操纵性,从而,通过法律使自由达到最大化,令秩序达到最佳化。”[7 ]当然,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人类在不同时期的自由与秩序需求总是不断 变化着的,因此,我们所创制的刑事法律一般只能在价值取向近似科学,这种客观实在 告诉我们,在刑事立法上追求价值取向的科学之路非常艰难,必须依靠我们不断努力, 并时时把握时代特征,以使刑法的价值随社会的现实需要而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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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科学性,从刑事法律规范本身来讲,主要应当体现出系统性、确定性、协调性 。
一、系统性
系同一词源于古希腊,为“共同”“整体”之义。根据《辞海》的解释,系统是指“ 自成体系的组织;相同或相类的事物按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或指 “始终一贯的条理;顺序。”[8]刑法的系统性即是指刑事法律规范自成体系,并且各 条文、各部分之间相互联系、始终一贯、秩序井然,从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的一种特 质。
刑法的系统性首先要求在刑事立法时引进系统的观念。刑事立法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 面,要考虑各种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立法主体水平、司法水平、法益保护、犯罪人的 权利、社会秩序的维护、刑法价值观念、刑法传统、刑法理论、国家利益(如管辖权)、 社会伦理道德、国际法律环境影响、国家义务、刑法条文内部的公道与协调等诸多因素 ,具体立法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只有用系统工程的技术与方法创制刑事法规才 有可能制定出科学的刑法规范。不引进系统的观念,很难制定出一部适应社会需要的科 学的刑法典。
在刑事立法系统中主要包括刑事立法主体、刑事立法信息(包括外界干扰、反馈信息) 、立法过程、刑事立法技术等要素。首先,刑事立法信息是关键性要素。刑事立法以社 会需要为价值判定标准,因而在刑事立法活动中,应当考虑影响刑事立法的各种信息( 包括反馈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刑事立法活动就是对刑事立法信息的综合科学处理。 刑事立法信息是通过刑事立法主体进进刑事立法过程而影响刑事立法的。由于外界干扰 属于一种不正常信息,应当将其单独作为刑事立法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影响因子。其次, 立法过程是其中心环节,刑事立法系统工程的各个要素终极都通过刑事立法主体集中于 刑事立法过程,立法过程的结束就是刑事法规创制活动的结束,立法目标(刑事法律规 范被创制出来)也随之实现。再次,刑事立法技术是影响刑事立法过程的一个重要技术 因素,立法技术水平高,则刑事法律的科学性程度就高。而刑事立法主体处于中心位置 ,各种信息(包括外界干扰)都是通过立法主体施加于刑事立法过程,刑事立法技术由立 法主体运用于立法过程,刑事立法过程也是由立法主体操纵。因此,为确保刑事立法的 科学性,其首要任务就是进步立法主体的素质,并努力减少立法主体主观因素的不利影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