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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律毕业论文(4)

2017-10-25 03:00
导读:夸大刑法的确定性,是从保证法律的确定性角度来防止司法跋扈,发挥刑法的保障作 用。由于“假如多一分法律规定与适用的确定性,就会少一分法官个

  夸大刑法的确定性,是从保证法律的确定性角度来防止司法跋扈,发挥刑法的保障作 用。由于“假如多一分法律规定与适用的确定性,就会少一分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政 治倾向、个性因素等对犯罪和刑罚的影响。除此之外,法律的内容越确定,才越有可能 在保证公民有可能了解刑法规定真实内容的基础上,保障司法的同等,保障公民在刑事 诉讼中的一系列正当权利的行使。”[13]假如刑法确定,按照相关情节对一个人的“道 德罪过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作出评判就相对较为简单。”法官正是依此来裁量刑罚并 宣告确定的裁判。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都知道确定的刑事裁判意味着什 么:“正义得到了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与责任都得到清楚正确的界定。”[14]
  刑法的确定性,从技术层面看,要求立法者在规定犯罪构成时必须清楚地说明犯罪行 为的客观特征,“犯罪行为应与非犯罪行为正确地区分开”。[12](356)当然,这种明 确、清楚是一种相对的,由于总是存在一些不常见的事实或概念的模糊边界,总存在一 些处于边界线的案件,对此区分并不轻易,立法者的任务便是将这种明确、清楚进步到 最高限度,而将处于边界线的案件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实现刑法的确定性时,同时要避免两种极端情况:一是具体的罗列式规范,列举犯 罪行为所有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这种方式割裂了概念的完整性,很难发挥刑法规范引 导社会价值取向的作用;同时,由于社会的现实总是超越立法者的预见能力,这种立法 方式必然会留下很多无法适用刑罚的漏洞,从而促使人们采取破坏刑法规范确定性的方 法来解释法律。二是纯粹一般性的规范或包含模糊因素的规范,由于它们可能被适用于 性质不同的行为,从而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无穷扩大,而对刑法的确定性产生消极影响。 意大利刑法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提出了刑法是否具有确定性的两条判定标准:第一, 判定一个条文规定是否明确时,应该对该条文使用的语言进行全面地分析,从整体上判 断该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适用的范围。第二,不能脱离法律规范的作用来孤立地考察法 律规定是否明确。必须根据具体规范的目的、作用及其与其他刑法规范之间的联系进行 综合判定。[15]
      三、协调性
  刑法的协调性是刑法系统性内涵的一次延伸,其基本含义就是要求刑事立法活动所创 制的刑事法规在体系上内在逻辑严密一致,内容上同一***,罪刑关系上协调一致,而 不存在矛盾、冲突甚至相互否定的现象。同时与外部法律环境、其他法律规范也协调一 致。对此,恩格斯有过精辟论述:“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 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在***一致的表 现。”[16]美国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需满足的八个条件之一 即“这些规则不应当自相矛盾”[6](186),也是从法律的协调性来着眼的。在一定意义 上,“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法制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刑事立法要发挥打击犯罪、促进 生产和保护人民的整体效应,就必须夸大协调发展。”[17]假如刑事立法不能形成*** 一致的规范体系,刑事法规体系的原则之间、原则与规则之间、规则之间、制度之间缺 乏协调性,甚至相互矛盾,刑法的功能就无法达到,从而导致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这一 刑法理想无法实现。
  刑法的协调性首先体现为刑法与国家根本***——宪法的协调一致。我国刑法第1条明 文规定刑法是以宪法为制定根据的。这就要求刑事法规应当与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制 度、经济制度、人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制度以及法治原则协调一致。对此,我国宪法序言 中也有明文规定: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气力、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 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刑法必须以宪 法所确立的法治原则为制定依据,并以宪法所保护的重要事项为刑法保护对象。不与宪 法相抵触只是协调性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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