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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律毕业论文(3)

2017-10-25 03:00
导读:刑法的系统性在刑事立法具体适用时主要表现为有序性,即刑事立法活动中应当注重 刑事法律规范的层次、次序结构。从刑事立法系统工程的等级层次看

  刑法的系统性在刑事立法具体适用时主要表现为有序性,即刑事立法活动中应当注重 刑事法律规范的层次、次序结构。从刑事立法系统工程的等级层次看,它由刑事立法主 体系统、立法程序系统、立法技术系统、立法信息处理系统等低一层次的系统构成。从 刑事立法操纵过程看,刑事立法系统工程的有序性体现为刑事立法调查→刑事立法猜测 →刑事立法规划→创制刑事法律。从刑事法律结构看,其内部结构的有序性表现为刑事 法律规范内部假定、处理、制裁各组成部分搭配和排列公道有序;其外部结构的有序性 表现为刑事法律规范的各条款之间、总则、分则、附则的结构形式公道有序。
      二、确定性
  刑法的确定性又称刑法的明确性。贝卡里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气力 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 无私、严厉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即使刑罚是 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看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 象深刻。”[9](59)列宁也说:“惩罚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 究。”[10]因此,刑法确定性的重要意义在于:即使刑罚并不严酷,而是有节制的,只 要它能确定不移地、不可避免地成为犯罪的后果,就足以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但假如 刑罚并不是确定的,即使十分严酷,也会使人们产生侥幸心理而冒险实施犯罪行为,刑 罚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刑法的确定性也是作为普遍法理念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 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刑 法的法定化、实定化,一是条文规定明确化。前者要求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必须用条文 规定,必须作实体的规定;后者要求条文的规定必须意思确切,文字清楚,不容稍有混 淆。”[11]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两个要求正是刑法确定性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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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的确定性是指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 容,正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刑法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 会成为刑罚适用的对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刑法规范内部限制犯罪构成的结构, 借以约束刑法规范的立法表述形式;一是从刑法规范外部规定犯罪构成的范围,目的在 于防止抽象的法律规范被适用于其应有的范围之外。简言之,刑法的确定性是指“刑法 应当简单、明晰和正确”。[12](356)它一般涉及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要求:1)在刑事 立法活动中,要求立法者必须明确规定刑法规范的内涵,使人们能够明确知道什么行为 是犯罪,即要求刑法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应当明确规定。其 着重点在犯罪构成和处罚程度的明确性上;2)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则要求刑法不能超出 所明确规定的范围而适用,即刑罚不得适用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其着重点在刑 事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上。其中,刑法的确定性首先是对刑事立法的要求,由于没有确定 的刑法规范,就不可能存在确定性的刑罚。   假如刑法缺乏明确性的规定,人们就不能事先猜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在实施行 为之前或者实施过程中,会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受到惩罚而产生不安感。而且,“对刑 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看强词夺理。”[9](15)我们大都主张并且 习惯在相互关系中遵守一定的规则,正如马斯洛所说,“我们社会中的普遍成年者,一 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正当的、有组织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他所能依 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个世界上,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 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6](217)因此,坚持行为方式的规则化,会给予社会生 活以很大程度的有序性和稳定性,将行为方式的一种表现形式——犯罪行为通过刑事立 法活动用刑事法律予以规则化,基于刑法特定的目的与功能,其给予社会生活的有序性 与稳定性程度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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