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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制度的缺陷及改革设想律毕业论文(5)

2017-10-25 03:14
导读:6、进一步改革审判治理制度,减少审判庭设置,精减行政领导职数,使大批审判骨干回到审判岗位上来。 经过近年的改革,全国法院已形成了大民事审判

6、进一步改革审判治理制度,减少审判庭设置,精减行政领导职数,使大批审判骨干回到审判岗位上来。
经过近年的改革,全国法院已形成了大民事审判格式,将原来设置的庭、知识产权庭等统回民事审判序列中来,分为四个民事审判庭,既民事审判一、二、三、四庭,精减了审判庭的设置,使民事审判格式更加规范。我们以为审判庭的设置,应按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划分。因此,审判庭只宜设刑事庭、民事庭和行政庭。这样可以大大精减行政领导的职数,使更多的法官回回到审判岗位上来。不可否认,目前在各级法院审判庭担任中层领导的庭长、副庭长大多数业务素质较高,属于法官中的骨干。由于担任了中层领导,使得这部分法官很少审理案件,忙于应付行政事务,这无疑是一种审判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完善法官制度时,改革审判治理体制,进一步精减审判庭的设置,使这部分精英法官回到审判岗位上来,十分必要。
注释:
[1]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2]见《法官法》第九条。
[3]见《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6)项规定,法庭或司法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
文章:《论我国法官职业化制度的建立》邓修明著,见《法律适用》200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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