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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西方宪政 发展及其变革律毕业论文(2)

2017-10-26 01:34
导读:从20世纪20年代起,当垄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一些国家的统治阶级不能再沿用旧的资产阶级***来维护其统治时,便转而乞灵于暴力

  从20世纪20年代起,当垄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一些国家的统治阶级不能再沿用旧的资产阶级***来维护其统治时,便转而乞灵于暴力统治。1922年墨索里尼最早在意大利建立了法西斯***。1923年西班牙发生了法西斯军事政变。日本从1931年侵略中国制造“九。一八事变”,开始走上法西斯化的道路,以渐进的方式,无穷扩雄师部的权力,至1941年确立东条英机独裁体制,终极建立了法西斯***。1933年1月希特勒担任德国政府总理后,以激烈突变的方式,建立了公然恐怖的、典型的法西斯***,于3月23日施行其法西斯的根本法《消除国家与人民痛苦法》(即“授权法”),导致魏玛宪法的名存实亡。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法西斯***的共同特征是:通过一系列反动法律和法令来破坏宪法,取消政党,实行******;建立法西斯党魁或军部首脑的个人独裁制度;取消议会和地方自治,实行严格的中心集权制;取消一切资产阶级***自由;鼓吹民族优越论,煽动大国沙文主义,对外疯狂发动侵略战争,致使资产阶级宪法陷进了严重危机。  由德国、意大利、日本挑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以其法西斯制度的彻底失败、反法西斯的***气力取得伟大胜利而结束的。西方国家恢复了资产阶级***制度,重建了资产阶级政权,在战后蓬勃兴起的***运动和迅猛发展的民族独立运动的推动下,掀起了更大规模的制宪***,致使当代西方宪政普遍进行改革,并获得了新的重大发展。  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等前法西斯国家均吸取了实行反动的法西斯***和发动侵略战争的教训,相继废除法西斯制度,建立和恢复了资产阶级***制,制定了新宪法。联邦德国首先于1949年5月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亦称“波恩宪法”,1990年联邦德国与德意志***共和国同一后,至今仍在实施)。日本也于1946年11月颁布了《日本国宪法》。意大利则于1947年12月颁布了《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德、日、意新宪法有三个共同特征:第一,恢复和重建了资产阶级***制。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共和国事一个社会的和***的联邦国家”,它基本上贯彻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但吸取了魏玛宪法的教训,削弱了总统的地位和权限,以警惕其走向独裁。日本则模仿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并采用了类似英国的虚君制政制,由战前的二元立宪君主制改变为议会立宪君主制,固然保存了世袭的天皇制,但天皇仅为日本国的象征。意大利废除了君主制度和封建特权,在其历史上第一次确认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共和国,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禁止以任何形式恢复已被解散的法西斯党,并与德国一样,设立了宪法法院;第二,以较大的篇幅规定了内容广泛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联邦德国以天赋人权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指导思想,夸大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日本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对其行使的限制也较少。意大利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分为公民关系、伦理及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四章,以42个条文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规定;第三,对侵略战争作了否定性的规定,联邦德国夸大“凡是扰乱各国人民和平生活的行为,以及有此意图,特别是预备发动进攻性战争的行动,都是违反宪法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日本作出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气力的规定。意大利也规定:“意大利拒尽参加作为侵犯他国人民自由之工具及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战争。”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重新走上法西斯侵略的道路。  英国在战后作为世界上唯一保持不成文宪法传统的国家,在其公法领域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它在1972年参加了欧洲共同体,制定和实施了《欧洲共同体法》,确立了欧洲共同体法优越于英国国内法,英国的议会立法也要服从于欧洲共同体法,这 在实际上明确公布对其议会主权原则的放弃和国家主权在事实上受到限制。作为世界上寿命最长的美国联邦宪法,不断通过宪法修正案和联邦最高法院运用违宪审查权解释和发展宪法,增加其***和进步因素,扩至公民的选举权,限制种族歧视,规定妇女权利,同时完善美国的总统制,扩大总统的权力和联邦的权力等。法国在战后先后实施了1946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亦称“戴高乐宪法”),都继续和发扬了《人权宣言》传统的***精神,标榜和平、民族独立与同等,尤其是1958年宪法保证了法国的稳定发展。  从战后西方国家宪法的发展来看,还出现了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制宪的新事物。2004年6月18日,欧洲同盟25国首脑在布鲁塞尔通过了欧洲同盟宪法文本,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否意味着欧盟向国家化的方向发展,是否会出现一个欧洲合众国?学者们以为,假如欧洲同盟宪法能够生效且能得到实施,宪法框架下的欧盟将是一个更有效率的、更***的、更同一的欧盟,不再只是一个经济同盟,在政治上也将进一步走上一体化的道路,并且将更注重欧盟公民的权利。英国欧洲政策中心资深研究员约翰帕默尔以为:“欧盟宪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集中体现我们在***、人权、尊重少数民族及多边政治和公民权利等方面的观念。”“欧盟有25个成员国,它们有不同的侧重点、不同的利益。它们都熟悉到:在当今社会,它们都无力单独行动,纯国家主权的时代结束了。”  纵观战后西方宪政的发展和变革,有以下四个基本趋势:  首先,始终贯串“宪法至上”的理念,维护宪法的权威。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设立宪法委员会的机构,以事先审查议会立法的方式,履行违宪审查的职权。美国赋予联邦最高法院以事后审查的方式,执行违宪审查的职能。德国则于1951年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机关—联邦宪法法院,以防止滥用宪法并解释宪法,即确立了具有德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其次,夸大人权保障。法国1958年宪法序言规定:“法国人民庄重公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以及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联邦德国基本法特别夸大人权是和平和正义的基础,并明文规定所有德国人有抵抗权,任何人只要声称他的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利的侵犯,都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违宪的申诉。日本宪法确认基本人权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英国则重视和保障公民的同等权,公民除享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的同等,还制定有1970年《同等薪金法》、1975年《性差别法》、1976年《种族差别禁止法》等,以保障公民的工资同等、男女同等和种族同等。很多国家均奉行“福利国家”的政策,其基本内容回纳起来大体有八个方面:1、确立财产所有权为社会经济上的基本权利的核心;2、居住、迁徙和选择职业的自由;3、私生活的权利,即公民享有个人私事不得公然的权利;4、生存权(生活权),如日本等国规定国民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等;5、劳动权给予保障;6、劳动者的团结权和团结交涉权,即劳动者有组织工会等团体的结社自由权,劳动者团体有选出自己的代表与雇佣者进行交涉的权利;7、罢工权和怠工权;8、文化自由权,即公民有从事文学、艺术、科学、教育等自由。为贯彻“福利国家”政策,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社会福利、社会教育、社会保险、保障消费者利益、防止环境污染等法律,已基本构成社会立法的完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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