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西方宪政 发展及其变革律毕业论文(3)
2017-10-26 01:34
导读:再次,在国家机构相互关系上,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和加强,议会主权受到削弱,行政干预立法,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日益增多,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由议会
再次,在国家机构相互关系上,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和加强,议会主权受到削弱,行政干预立法,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日益增多,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由议会转向内阁,三权分立原则已被突破。法国1958年宪法将议会制共和国改变为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共和国,总统成了国家机构中的核心,行政权力因而获得极大加强。英国国会的黄金时代早已成为昨日黄花,而美国总统颁布的行政命令就是法律。联邦德国基本法还开拓性地确立了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原则,规定政党的组织必须符合***原则;政党必须公然说明其经费来源;政党的目的和其党员的行为,企图损害或废除自由***的基本秩序,或企图危害联邦德国存在者,均为违宪。将政党这一现代国家中的重要因素和团体确以为宪法机构,对于发展和改革西方宪政,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第四,开始确认国家主权的相对性,传统的尽对主权原则已受到限制,夸大国际间的相互合作,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不少国家宪法规定,为了保卫和平和实现国际合作等目的,可以在国际交往中限制或转让本国主权。法国1946年宪法序言公布:“法国同意,基于相互之条件,为了组织及保卫和平,对其主权加以必要之限制。”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可以通过法律将部分主权让予国际机构。”“国际公法的一般规则构成联邦法律的一部分。这些规则的效力高于各项法律,并对联邦领土内的居民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欧洲同盟成员国确认欧盟法优于国内法的规则,也被以为是对本国主权作出限制的一种表现。 剖析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及其在20世纪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出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总的来说是在朝着***和进步的方向前进的。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叶,一度甚嚣尘上的法西斯制度,仅仅是历史长河中几许污泥污流,阻挡不了历史发展的滚滚洪流,二战之后便呈现出了“沉船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的态势。但在同时必须清醒地熟悉到,历史的发展总是曲折的,当前确实还存在着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诸多暗流。一些西方国家将人权题目政治化,打着“有限主权论”的旗号侵犯他国的主权,肆意践踏***、和同等原则,人们美好的愿看往往被无情的现实所幻灭。以“人权卫士”自居的美国,公然奉行双重标准,无故指责别国侵犯人权,而它自己却在大肆摧残人权。2001年10月美国制定的《爱国者法》,以反恐为主,严重侵犯美国公民的个人自由,可以不经法院许可,政府即行检查公民的电子邮件、监听电话、核查银行账户和搜查住宅。该法生效后,几天内即逮捕了来自中东地区的五千多名移民。2003年以莫须有的“理由”进侵伊拉克后,又一再爆出了残酷***俘虏的国际丑闻。美国一贯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或谓“武装霸权单极主义”),为遏制中国的和平崛起,奉行“以台制华”的反动政策,以一纸《与台湾关系法》的国内法,凌驾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国际法之上,拒不恪守国际义务,粗***涉中国内政,公然以种种卑劣手法支持“***”,阻挠中国的和平同一大业。被誉为“和平宪法”的日本1946年宪法自实施以来,一直被右翼势力视为复活军国主义的巨大障碍,与国内进步气力围绕以宪法第九条为中心的修宪之争已持续了半个多世纪,由于右翼政党长期执掌政权,公然践踏宪法的和平原则,保持和强化其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气力,与美国结成军事同盟,泡制战争法案,派兵海外,“联美***”,妄图染指我国领土台湾、***和海洋资源,严重威胁亚洲和世界和平,致使其“和平宪法”已陷于名存实亡的危机之中。对此,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高度的警惕。 20世纪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趋势,也给我国宪政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在宪政理念上,要走出“人权是西方专利”的误区,顺允世界发展的历史潮流,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把尊重和保障人权题目进步到宪法的首要地位,奉行人***权的原则,切实解决社会主人与社会公仆的错位题目,摆脱我国数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桎梏,坚持以人为本,无论在观念上、制度上都要完全体现出治理国家由人民群众当代作主的精神,改革和完善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体制。 其次,彻底废除过往那种“一元化”领导的政治体制,摒弃“议行合一”的“左”的观念,冲决三权分立的禁区,充分肯定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来建立分权与制衡的宪政制度这一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鉴戒其为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达、生活富裕,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约、相互平衡,制约权力的滥用,遏制***的成功经验,加大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结合我国的国情运用分权与制衡的原理,可以考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向两院制的立法机关方向发展,并发挥二者的相互监视和制约作用;除国务院和国家行政机关坚持依宪治政、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外,它们与立法机关这三者之间也必须相互制约和平衡。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政党制度,首先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与其他各个政党一样,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和原则下开展活动,它实行政治上的领导,但不干预立法、行政、司法领域的具体工作活动;各政党之间互相监视,并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视。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必须实行严格的任期制,任期届满后不得再到其他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如担任国务院总理任期届满后再往全国人大担任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等),凡引咎辞职、被撤销领导职务后,不得又换个单位往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还可以考虑,鉴戒巴西、德国等国家的经验,设立国家审计法院,它不隶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或最高人法院,而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仅对宪法和有关法律负责的、具有司法职能的审计机构,对任何违法的政党、单位和责任人均有处罚的权力,而且不排除其他有关机关对违法责任人进行刑事和行政处罚(但国家审计法院亦必须接受全国人大的监视),充分发挥其在国家公共财政的治理和反***领域中的作用。建立官员问责制度、引咎辞职制度与***制度。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第三,奉行“宪法至上”的原则,尽不答应任何个人、机关或政党享有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其一切活动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循、符合宪法的规范、制度和程序,以维护宪法的至高权威。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在呼唤和催生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将违法违宪审查纳进了启动程序;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陈晓琪等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刘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解释进行终审判决,突破了宪法不能直接作为判案依据的司法惯例,宪法司法化正成为一种司法审判的趋势。这一切都表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已在朦胧中起步。可以鉴戒德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的经验,设立独立之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国家宪法法院,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宪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