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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论律毕业论文(6)

2017-10-29 01:48
导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和,是后者的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责任较一般过错责任严格,但不及无过错责任那么尽对。根据这一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和,是后者的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责任较一般过错责任严格,但不及无过错责任那么尽对。根据这一原则,一旦损害发生,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要求其提出无过错抗辩,若无反驳事由,或反驳事由不成立,即确认行为人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根占有的学者的分类,过错推定责任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前者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假如行为人证实其没有过错的,就可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并免除责任;后者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证实有法定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的无过错,才能对损害不承担责任。[***vi]依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而言,似应适用特殊过错推定。在各国相关立法文件中,有关“权利的限制”、“不视为侵犯专有权的行为”、“有关知识产品答应实施的行为”等,概为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定抗辩事由。上述抗辩事由既是过错不存在的理由,也是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过错推定责任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责任回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能够纠正过错责任原则对权利人举证要求过苛而对知识财产侵权人失之过宽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权利人保护比较充分而对知识产品使用人失之过严这两者的偏差。当侵权损害结果发生时,法律责令知识产品使用人举出自己“无过错”的证实,从而免除作为原告的权利人的举证困难;同时,也使得作为被告的知识产品使用人有抗辩的机会,不至于无辜受罚,动辄受咎。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点依然是知识产品使用人有过错即有责任,而不是仅有行为后果就要承担责任。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在知识产权实务中,让行为人对他不能预见,并不希看发生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失公允的,也是违反法则的。当然法律上的过错推定,“实为保护被害人之技术运用,旨在保护被害人之利益”。[***vii]实行这一回责原则,可以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免除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地位,有利于制裁那些虽无主观过错但缺乏反驳事由的侵权行为。在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中,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应为二元回责原则,两者共同行使认定侵权责任的使命。这种回责体系的具体运行模式是:法律授予作为原告的权利人一种选择权,即假定权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定者,他“有权”选择自己举证,以便有力地、具针对性地向侵权人追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权利人也可以放弃这种举证的“权利”,法院即责令侵权人举证,举证不能或举证不成立的,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多层次、多角度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应保证此协议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能依照缔约方国内法得到有效贯彻,以便能行之有效地制止任何侵犯此协议所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该协议具体地规定了侵权济措施及防止侵权的措施。依各国相关立法通例,受侵害人可采取以下权利保护:

  1.民事救济措施

  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直接,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之作用。对于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权利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物权之诉与债权之诉,以维系其受到侵害的权利。但与一般财产所有权不同,知识产权所有人并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之传统民事救济措施。请求恢复原状以保护财产不受他人非法损坏为目的。知识产品系非物质形态之精神产物,对其非法使用并不导致对知识产品本身的“损耗”,该种权利侵害无法通过有形的“修复”而恢复原状。而请求返还原物是保护物之占有权能的方法。由于知识产品具有不同于有体物的特性,侵权人无须有形控制而仅凭“认知”即构成“占有”,这种知识或经验的“占有”无法通过“返还”而回复原有权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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