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论律毕业论文(8)
2017-10-29 01:48
导读:3.行政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但是,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私人权益,而且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3.行政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但是,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私人权益,而且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侵害了国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这种行为已不仅是对私权领域的侵犯,而且也是对国家公权领域的侵犯,即构成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但要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自己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行政责任。
各国一般设有专门的行
政治理机关,如版权局、专利局、商标局、工商行政治理局等,或是成立同一的治理知识产权事务的行政部分,如产权局、知识产权局等。上述行政治理机关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审查登记、相关知识产品使用治理、相关知识产品复制品进出境治理等,采取各种行政措施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关于行政保护措施,《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加强各国司法机关的权力,以建立一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其包括:在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命令对侵权的商品进行处理,禁止其进进贸易渠道,或者将上述侵权商品予以销毁;此外,司法机关还有权命令将主要用于制作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进行处理,禁止其进进贸易渠道,以尽可能地减少进一步侵权的危险。[xliii]除上述规定外,《知识产权协议》还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制度,当受害人发现有侵权复制品经过海关进口或出口,则可向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提供书面申请和担保,以使海关扣押侵权复制品,中止该类商品的放行。假如海关查实被扣商品系侵权复制品,则予以没收;假如扣押错误,则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的公道损失。〔44〕各国相关立法所采取的行政救济措施大致与《知识产权协议》相当,具体说来,有训诫(或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制作侵权品设备、罚款等。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除上述措施外,对某些知识产权在习惯上还可通过民间知识产权组织、相关行业公会或贸易行会等调处权利纠纷和争议。综上所述,从权利保护的立法例来讲,知识产权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般而言,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各个法律部分的共同任务,但不同的保护方法不是一并规定在民法典或相关特别法中。与上述情况不同,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有其特别之处:第一,知识产权制度为保护创造者、经营者正当权利之实体法,但现代法律制度(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般都规定有侵权诉讼程序,含有司法救济的诸多条款,即在实体法之中规定有程序法内容;第二,知识产权制度应为规范有关知识产品权益之私法,但其现代法律制度多设有行政治理及处罚与刑事制裁的罚则,即具有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特点。当然,以上概括只是说明知识产权保护与财产所有权保护之区别,上述特点并不影响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私权之民事特别法的地位。
注释:
[i]就非物质性而言,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与物权的特殊客体即无体物有着相同的特点。但是,知识产品是一种创造性的精神产物,是社会财富的组成部分,而无体物特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一种人们主观拟制的制度产品。
[ii]金渝林:《论“同一作品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载《版权会学术年会论文选编》,
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iii]参见美国版权法第102条(b)款。
[iv]L.RayPatterson、StanleyW.Lindberg:“NatureofCopyright:ALaw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