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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论律毕业论文(7)

2017-10-29 01:48
导读: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中,民事救济措施最重要的是请求停止侵害与请求赔偿损失。请求停止侵害是一种物权之诉。当知识产权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


  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中,民事救济措施最重要的是请求停止侵害与请求赔偿损失。请求停止侵害是一种物权之诉。当知识产权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请求停止侵害,既包括请求除往已经产生之侵害,也包括可能出现之侵害。请求停止侵害与传统民事救济措施之请求排除妨碍相当。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性所致,请求停止侵害是排除对权利人行使专有权利之妨碍,而不可能是制止对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之“侵害”。所谓请求赔偿损失,是一种“债权之诉”。当知识产权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损失请求既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行使“物上请求权”时同时提出。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在损害赔偿方面有着共同的与原则,即填补损害,但如何填补损害,两种财产权制度似有不同:在侵犯所有权诉讼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规定的外,损害赔偿应以“回复原状”为依回。而在侵犯知识产权之诉中,损害赔偿不存在购置同样知识产品,以回复损害事实未曾发生原状之可能。换言之,填补损害即意味着金钱赔偿。关于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计算,另一种是按权利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假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一些国家的相关制度还规定法定赔偿数额,即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给予一定数额金钱的赔偿。

  2.刑事保护措施

  针对一些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很多国家的相关立法都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及刑事制裁措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类型,《知识产权协议》第6条对各缔约方作了最低要求的规定,即缔约各国或地区至少应制裁假冒商标或剽窃版权作品的犯罪。但其适用条件有二:一是侵权使用达到一定的贸易规模,二是非法使用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实际上,各国立法关于知识产权罪名的规定,一般都超出了《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要求。我国新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章节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侵犯贸易秘密权、侵犯商誉权等各项犯罪行为,其罪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viii]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种类,各国立法例有较大差异。有的国家采取概括式,仅对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作原则规定,其具体类型往往借助于立法或司法解释。[***ix]有的则采取列举式,重点排列各类犯罪行为。以著作权法为例,美国、俄罗斯等国仅原则上规定,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而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则具体列举了各类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概括式立法体例优点是包容性强,可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形;但其不足是弹性过大,有时难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线。列举式立法体例则清楚明了,易于确定作甚罪作甚非罪,但其缺点是难免挂一漏万,使有些未能列举的犯罪行为逃脱刑事制裁。

  侵犯知识产权罪与侵犯财产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略有差别:在主观方面,两者大抵夸大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但个别国家的某些法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过失犯罪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要受到刑事处罚;[xl]在主体方面,侵犯财产罪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但都属于自然人犯罪。所谓单位犯罪,广泛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等罪章中,与侵犯财产罪无涉。[xli]而侵犯知识产权罪不同,除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行为人的雇主(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也要受到处罚。

  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协议》第61条规定,缔约方应提供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可采用的法律补救措施应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款,其处罚程序应与对具有相应严重性的罪行法律补救措施的处罚程序相一致。在适当的案件中,可采用的措施还应包括充公、没收或销毁侵权物品以及任何其主要用途是用来进行上述犯罪行为的材料和设备。[xlii]多数国家的相关立法,与该协议所规定的刑事措施基本一致。一般而言,有期徒刑与罚金是两类最基本的刑事救济手段。除此之外,有些国家还规定了扣押、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物及制作设备等。我国新刑法对侵犯知识产罪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随着技术带来知识产品广泛、便捷的使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日趋严重,各国刑事立法表现出加大处罚力度的趋势,如对严重的犯罪行为人增加徒刑期、加大罚金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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