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罪的法理学分析律毕业论文(4)
2017-11-01 03:43
导读:意大利1996年12月15日颁布的66号法律对性犯罪条文作了重要改革。与法国一样,将性暴力犯罪从“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罪”转至侵犯人身罪,对处罚强
意大利1996年12月15日颁布的66号法律对性犯罪条文作了重要改革。与法国一样,将性暴力犯罪从“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罪”转至侵犯人身罪,对处罚强***罪作了新的价值认定。这一价值转换导致对性自由维护的加强,传统强***罪的界定被放弃。现行刑法“609条~2性暴力”规定,“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力,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行为的,处以5年至10年有期徒刑。”这里强***罪的主体和对象可以是任何男性与女性。据黄风研究,从最近的判例看,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强迫实施***行为,可以构成强***罪。(注:《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除了对世界立法产生重要影响的上述西方大国的刑法实现了对“丈夫宽免”这一长达数千年的陋习的革除以外,瑞典、丹麦、挪威、澳大利亚南部等国家和地区也分别实现了这一历史性的转换。(注:参阅高格:《比较刑法学》,长春出版社1991年版,第532页以下。)就拿我国来说,台湾地区也已全部革除了丈夫宽免。(注:参阅[台]“立法院公报”,1999年第88卷13期(上),第168页。)我国香港地区实现了部分排除。在3种特殊情况下丈夫可成为强***罪主体:(1)在法律上已分居;(2)法庭已经令丈夫不能骚扰妻子;(3)丈夫对法庭承诺不骚扰妻子。(注:参见宣炳昭:《香港刑法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页。)
应当指出,由于很多国家刑法典“丈夫宽免”历来是不问可知的,它的变化只在法律解释领域,所以单凭刑法典不能判定是否完成了这一转变,而对这些国家的法律解释我们知之甚少。英美法系很多国家这一转变只发生在司法领域。再加之笔者所能收集到的资料的局限。所以,实际上实现了这一转变的国家和地区远不止上述国家和地区。据于此,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在20世纪80、90年代,人类刑法史上发生了一场偷偷的革命:革除从野蛮社会带人文明社会的脐带——丈夫法律上的性暴力特权。这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胜利。 四、性权利的法理分析 刑事司法领域的该当性立足于对刑法的解释,在立法学或应然法领域,“丈夫宽免”的该当性应当立足于对性权利的法理分析。让我们从宽免论者的理由谈起。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我国古代,个人是为社会而存在的,个人存在的价值在于家族的延续,所以人们视婚姻的本质为女子对男方家庭的加进,是男方家庭的扩大,其根本目的是生养和家族的延续。所以丈夫的性强暴特权就因家族的延续这个最高目的而产生。这是我国古代丈夫宽免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因此,妻子不育便在七出之首,与丈夫交合(不论自愿还是***)自然是理所应当。对于这一点,随着压迫妇女的婚姻制度的结束已无人再提了。但是很多国人的头脑里,它事实上仍然是主张丈夫宽免的潜伏理由。
现代各国婚内强暴排除刑事非法性的理由主要有三:(1)保护丈夫免受妻子可能的陷害;(2)强***是非法性关系,而婚姻内的性关系均是正当的;(3)在法理上,婚姻是双方同意的,由此同意使婚内的性行为具有正当性,即所谓“承诺论”。对于第一条理由,明显是站在传统大男子主义的态度上说话。由于在论者眼里,妇女免遭直接性侵犯的利益,还不如丈夫由于妻子犯罪(陷害)和司法失误可能造成的伤害(陷害要经过司法这一关才可能对丈夫造成伤害)来得重要,只要站在男女同等的现代宪法原则上,这一点不攻自破。关于第二条理由,假如以我国现行刑法立论,这是站得住脚的(由于我国刑法排除了丈夫强***的非法性),但这仅具有“实在法”或刑事司法意义。假如转向刑事立法学的追问,则第二条理由正是需要证实的立法学上的正当性。它回根结蒂演变为第三个理由:承诺。因此,在立法上排除婚内强***的非法性是否该当,回根到底依据对性权利的法理分析。
从法理上言之,性权利能否使婚内强***获得正当性?因婚姻而生的性权利是否包括丈夫施以性暴力的权利?回答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