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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罪的法理学分析律毕业论文(6)

2017-11-01 03:43
导读:3.免受性强暴的自由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使人类免受暴力压迫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是“对抗暴力”的需要,它只有在惩罚暴力压迫等

  3.免受性强暴的自由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使人类免受暴力压迫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是“对抗暴力”的需要,它只有在惩罚暴力压迫等社会罪恶时才取得正当性。除非为了自卫,个人没有任何理由对他人施暴。所以,婚姻本身是野蛮性暴力的文明替换物,婚姻不答应有暴力。免受性暴力压迫是人的自然和尽对的权利,是无条件的,它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由于理性人不会把自己永远地出卖给他人;即使一个人与他人签订了此类契约,现代法律也不予认可。  五、余论  最后,我们还要指出,由于时代的进步,特别是人类对人的尊严的重视和妇女自主意识的增强,丈夫宽免正在日益失往社会共叫的支撑。即使从功利的角度来看,丈夫宽免立法的社会负效应也在不断增加;由于它助长了丈夫野蛮的性行为,从而降低了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质量,增加了家庭内的暴力倾向,从而成为促使离婚率攀升的重要因素,成为激发家庭内伤害的重要因素。更为严重的是,它成为我国买卖妇女犯罪猖獗的重要诱因。
  既然婚内强***无论从比较法的角度,还是从法理权利分析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功利的角度看均属“势在必惩”,而我们的刑法又缺乏惩罚的依据,那么我们的唯一选择就是尽快修改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将丈夫纳进强***罪犯罪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更有足够的道义责任实现这项刑法变革。是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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