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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燃油公约”评述与建议律毕业论文(4)

2017-11-02 01:28
导读:5.应急反应者宽免 为了鼓励救助和清污方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很多公约都规定其对因过失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即所谓“应急反应者宽免”。在公


5.应急反应者宽免

为了鼓励救助和清污方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很多公约都规定其对因过失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即所谓“应急反应者宽免”。在公约文本的讨论过程中,与会的一些组织,包括ITOPF, CMI, Intertanko, IAPH, ICS, IG, ISU, OCIMF 和BIMCO建议[9]在公约文本中加进这一条款。在经过长时间的激辨之后,固然该提议终极未被采纳,与会国还是达成妥协而采纳了由澳大利亚,丹麦、印尼、爱尔兰、荷兰、瑞士、英国和香港的提案[10],以决议形式呼吁各缔约国通过国内法来宽免清污方的责任。

五、对我国的决策建议

我国加进了CLC1992,并未加进燃油公约。因此,由非油轮造成的燃油污染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来处理。我国现行国内法在船舶污染索赔方面的规定存在着很多空缺。

按照我国的国内法,船舶污染责任者对有污染造成的损害负严格责任制,也就是说,除非他能够证实损害是由战争、不可抗拒的灾难或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难或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分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而且自己已及时采取了公道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污染损害,才能够免责[11]。上述规定比CLC92更为严格,但以下几个关键题目却有待明确:

其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固然规定,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但这里的“船舶所有人”是仅限于船舶登记所有人还是包括光船租船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治理人;而且,这里所指的“油污损害”是否包括非油轮的燃油损害也还存在争议[12];其二,即便上述规定适用于非油轮造成的燃油污染,在直接向污染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可援引的抗辩尚不明确[12]。其三,由于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在船东没有投保的情况下,一旦船东破产,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其四,在污染船舶为外轮的情况下,会出现域外执行难的题目;其五,固然通说以为受害人自害行为也可以免除或减轻污染责任人的责任,但这一点并没有明显的法律依据;最后,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类型不明,特别是在环境恢复的用度是否能得到赔偿这一点上会存在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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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我国加进燃油公约,以上题目会随之迎刃而解。而且,由于燃油公约没有设立独立的责任限制制度,加进该公约对我国的航运影响不大。综上所述,我国宜尽快加进并批准燃油公约。





[1] 参见英国船东互保协会1991年“大额索赔分析”(UK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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