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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经济法学经济分析方法的必然性律毕业(6)

2017-11-02 02:22
导读: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资源有效、公道、高效的配置,经济是一个基本的。

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资源有效、公道、高效的配置,经济是一个基本的。


三、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本钱效益分析法。民族经济法是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并且带有强烈的经济性。在民族经济实践中,不但存在着资本市场、人力市场和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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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与实践》,***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且存在着作为民族经济内在变量的民族经济法的市场——民族经济法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民族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都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忠实代表选择使用相关的民族经济法律,并尽可能地选择效益最大化和本钱最小化的交易路径。因此,本钱——效益分析法成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总是由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部分构成的,因而本钱——效益分析法将不可避免地分解为本钱——收益分析法和本钱——效果分析法。前者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净收益的来进行分析。即净收益即是总收益减往总本钱。该收益并非民族经济法实际的生产所得,但是,它预防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失衡的经济关系恢复原位,实现了民族经济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双向平衡。诚然,对民族经济法律效益的评价除了净收益的分析之外,还应当考虑机会本钱的大小。民族经济法的选择性规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法律界限的选择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条件制约下,选择任何一种行为都意味着不可能选择另一行为,亦即以另一行为作为机会本钱的,所以主体往往选择直观看来效益最大的行为以求得利益的获取。本钱——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显得难以操纵,因此并未作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经济效益不但可以在经济效益上反映出来,而且还有诸多的现实表现。假如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滑坡,那势必会引起民族地区秩序、安全、公同等价值的扭曲,这当然是一种反面效果,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遵法等法律实践的某一个环节上找出原因,解决。假如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都得到体现。假如经济发展了,却带来了社会道德沦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那就说明机会本钱太大或者民族经济法制不健全,需要进行彻底的反省。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学史上,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经常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规范主义总是以既定的价值标准作为出发点,对法律行为的选择作出伦理判定,并力图通过这种价值来矫正法律行为,使之与法律的目标相一致。实证主义则不然,它作为一种的态度,反对任何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内,从而把学术的对象限定在“给定事实”的范围之内,这实际是把价值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把法学的任务局限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围之中。作为一门新兴的边沿学科,脱胎于法学、经济学的母体,民族经济法学首先应当确立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社会的全面公正,这就耦合了法学的规范主义方法。同时,由于这种价值的核心是经济的世界观和公平的世界观的结合,它也和经济学的要求相一致。这样,规范分析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同样由于民族经济法学与民族学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族学夸大的田野调查方法是实证主义方***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然要继续这种传统,并将它发扬光大。具体地讲,应当通过对民族经济法律题目基本事实和现象的再现和描述,揭示民族经济法律运行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然面貌,并对它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综合,以说明民族经济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假如说规范主义为民族经济法设立了价值目标,实证主义则通过实然性研究以便更好地实现民族经济法的应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须抛弃传统法学“即此非彼”式的方***上的一元论,为民族经济法方***开辟一片希看的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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